新公司法助推个私经济升级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1期  [字号:  ]   [关键字:  新公司法 个私经济]

作者:■本刊记者 李海侠 ■张丽英
  《公司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去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让翘首企盼多时的企业界人士终于感觉踏实了。
  修订后,《公司法》主要有8个方面的改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门槛”双双降低;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去留”;“一人公司”写入法律;设专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人士表示,设立公司的“门槛”降低加上允许一个自然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等规定,将会极大地刺激个人、公司创业的积极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升级进行时
  按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单个人是不能开设公司的,只能登记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当其解散清算时,连自身的私人财产都必须拿来“抵债”。而现行《公司法》则规定个人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投资创业的风险相对就降低了许多。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较以前有所提高,但对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并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其中,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由此可以推算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货币出资金额实际上可以是3万元人民币。
  这样一来,个体工商户只要有3万元,再加上作为出资并通过评估作价达7万元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就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公司筹资的便利,并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王某(自然人)投资3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王某设立的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解散清算,负债10万元,那么王某个人只以3万元的出资额来承担责任,不需要再承担另外的责任。如果王某投资设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那么必须偿还全部债务,即使在解散清算后仍要继续偿还,直至还清为止。
  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缺点就在于惟一股东可以实际上控制公司,有可能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私用;他也有可能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其他目的借贷和担保;或有计划地独占公司财产……一言以蔽之,一人公司很容易滥用有限责任原则。
  为此,新《公司法》规定了严密的风险防范机制,以便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1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在前面的例子中说到的王某,若其公司的一些生产资料同时又是其家庭的生活资料,或者其公司盈利未按《公司法》有关规定分配,而是直接用作他的家庭生活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投资设立的公司实际上跟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什么区别,因此,王某个人应当对公司10万元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很显然,新《公司法》更加完善,适应了现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更注重法律与经济生活之间的密切关系。因此,个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滥用股东权利,也不意味着就一定只承担有限责任,还是要以合法、诚信经营为原则。
   “门槛”降低,助推创业再上层楼
  新《公司法》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一律降至3万元人民币,并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首付只需20%。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同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而先前的《公司法》规定不同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最低的也是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则为1000万元。
  《公司法》使公司的筹建成本降低了。如果有人投资3万元设立公司,那么在公司设立时可以只缴付6000元,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两年的时间,如果经营良好,投资者完全有能力攒下1-2万元钱,那么实际上,投资者只用了不到1万元就设立了一个公司。
  另外,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税收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改组为公司,则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对企事业承包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一);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除了减、免税的特殊规定外,法定税率为33%,为照顾一些利润较低或规模较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所得税法又做了优惠规定(如表二)。
  从两个所得税的税率表比较来看,如果同是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设立公司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的税负要轻。
全面完善法规,为投资者保驾护航
  1993年我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推动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该部《公司法》越来越显得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次对1993年的《公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使之满足新经济时代公司发展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此次《公司法》修订大概只有24条没有修改,就跟重新制定差不多。原来是230条,现在是219条,条文虽然少了,内容却是极大地丰富了。
  有关专家学者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公司法》塑造的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有独立的经营管理能力,是自治的公司,在很多事项上公司可以有选择权,选择能力也比以前大大提高了。新《公司法》规范的公司也是讲究信用的公司,从资本制度、责任制度、治理制度等都能体现出来。”
  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其中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较之以前对实践中出现的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束手无策,新《公司法》可以让有责任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侵权责任。
  新《公司法》还确立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它的第15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逾期拒绝起诉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代位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针对当前一些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旦陷入僵局,通过协商解决不成,又没有其他救济手段的状况,新《公司法》增加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另外,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公司法》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红利的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这对广大投资者来说都是福音。
  总的来说,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励投资兴业的服务型法,是一部鼓励公司自治的市场型法,是一部兴利除弊兼顾的安全型法,是一部强化投资信心的护权型法……对于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来说,更是可以借以“扶摇直上”的好法。

编辑 杨生恒shy@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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