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作用,做强、做实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是今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发展方向。


调解是化解企业劳动争议的有效途径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9年第6期  [字号:  ]   [关键字:  调解 劳动争议]

作者:王敏
  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具有“第一道防线”的功能,在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调解,不仅可以使大量劳动争议及时化解,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建立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而且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大局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各种利益矛盾进一步显现,企业内部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逐年增加。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随着受理范围的扩大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加强,各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数量急剧攀升,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大力加强预防和调解,是做好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新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架构刚刚搭建,还存在组织不够健全、制度不够完善、规章没有到位、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亟需加快出台规章,强化组织建设,推进制度创新,提高调解质量,增强人员素质,促其不断完善。
  一是应当积极推进企业工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在已经建立了工会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要积极会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重心更重要的是围绕企业和职工全面发展,搞好劳动争议预防,及时化解纠纷苗头,促进劳动关系协调。
  二是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比较集中、劳动争议多发的区、县、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及行业,积极推动建立由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成员为主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组织,调解本辖区、本行业没有建立调解组织的企业劳动争议,企业内部调解不了的劳动争议,以及跨区域、跨行业的劳动争议,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不健全的地方(行业),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有效利用自身工作平台(调解中心),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三是应当建立健全上下联动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劳动争议预警是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延伸,主要应对可能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的重大苗头隐患。工会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在企业建立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在地方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信息协调制度,充分整合资源,形成有效联动,推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负责,下至企业、上到地方的自下而上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通过建立劳动争议预警点,强化监控,采取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纠纷苗头。
  四是应当根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强化调解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和诉讼调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加大调解力度,降低处理成本,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关系人身属性十分突出,劳动关系摩擦产生的劳动争议采取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刚性方式解决往往效果不是最佳,无论哪一方胜诉,劳动关系原有的基础一般都难以继续和睦维持。将基层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可以使刚性的仲裁和审判有了柔性处理的新途径。
  五是应当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大力提升整体水平。调解工作质量的提高,一要靠制度规范,二要靠人员素质。当前,应当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快制定出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使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有所遵循;同时积极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司法解释,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调解工作的规定,建立统一的调解规范,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大力加强各类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培训,强化劳动争议调处专业素质,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作者为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劳动争议处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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