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确定了6大领域作为治理重点,包括医药购销、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


面对商业贿赂企业怎样逃离“潜规则”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8年第10期  [字号:  ]  

作者:本刊记者 张琳
  《光彩》: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界限在哪里?
  反不正当竞争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60号令(《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商业贿赂的概念。根据60号令第二条的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它和一般贿赂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行贿的一方是经营者。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还不够清晰,在实践中有时会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在目前开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中,我们正在对禁止商业贿赂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刘云雷:《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商业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最后这一句导致在实践中界定商业贿赂存在一定的争议,成为有关部门执法的障碍。
  《光彩》:目前中国商业贿赂和反商业贿赂的情况和特征怎样?
  反不正当竞争处:商业贿赂现象在各类市场主体中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据统计,在2007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有企业726起、集体企业278起、私营企业613起,个体工商户1205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以来的查办案件工作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案件查处数量呈下降趋势;二是大要案件明显增加;三是国有、集体企业案件下降,外资、私营企业案件增加。
  刘云雷:我们都不能否认,商业贿赂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商业贿赂问题相对较轻。但是目前在我们中国,由于一些法律法规的缺失、诚信制度的不完善,特别是监管机制不尽完善,导致商业贿赂问题极其严重。
  《光彩》:目前哪些领域是商业贿赂的多发区,企业家比较容易在哪些方面触碰红线?
  反不正当竞争处: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中央确定了6大领域和9个方面作为治理重点,包括医药购销、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
  刘云雷:企业家出事最多的就是在这些领域。企业家一味追求利润,忽视产品和服务质量,不能正确把握正常交往中相互馈赠礼品的度,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
  《光彩》:目前我国对商业贿赂主要有哪些处罚?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刘云雷:我国目前对商业贿赂的处罚主要有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我国刑法第163条和164条对刑事处罚进行了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其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反不正当竞争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商业贿赂行为可以立案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罚: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案单位或个人行贿、受贿的数额未达到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2、《刑法》未作规定的公司、企业在经济往来中实施的受贿行为;3、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实施的违法附赠,违规返利,违规提供商业赞助,安排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不予接受,或者司法机关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商业贿赂案件;6、司法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案件退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业贿赂案件;7、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商业贿赂案件。
  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
  《光彩》:商业贿赂是否已经成为一个“潜规则”?企业家怎样才能规避这个“潜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处:商业贿赂确实在某些领域和行业中成为了行业惯例,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潜规则”。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一些不法经营者往往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了竞争优势,从而排挤了其他诚实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促使更多的经营者不愿再在提升自己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上下功夫,而是对商业贿赂趋之若鹜,败坏了政风、行风。短期看,行贿者可能会通过不法行为暂时获取利益,但是从长期看,由于其竞争优势并不是依靠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提高而获取的,终究会被时代所淘汰。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商业贿赂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同样也损害了行贿者自身的根本利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期制定下发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规划》,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坚持“两手抓”,既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工作的力度,又要加快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对有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个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市场准入。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此外,受到商业贿赂危害的经营者可以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提供案件线索,共同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滋生。





关闭窗口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