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出台支持震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 等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8年第9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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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出台支持震后恢复重建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根据三部门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自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同时,自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重建
  通知规定,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如因地震灾害灭失或损毁居民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包括安居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因地震灾害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2008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免税的纳税人本年度已缴税款可以从以后年度的应缴税款中抵扣。
  
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
  通知规定,自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自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为促进受灾地区就业,三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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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商业用途使用奥运歌曲需获许可

  日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面向全国发布了《关于做好2008年奥运会奥运歌曲传播和版权服务工作的公告》,以商业用途使用奥运歌曲的,如在商场、超市、酒店、餐饮等经营场所公开播放奥运歌曲,或通过演唱会、演奏会等现场表演奥运歌曲,或制作、发行以奥运歌曲为内容的音像制品等,应事先与协会联系并取得使用许可。如果出现了侵权情况,音著协可依据《著作权法》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浙江立法给小商贩提供谋生空间

  浙江省8月1日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市、县、镇政府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城市、镇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市、县、镇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修改规划。规划修改前,市、县、镇政府可以根据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划定一定的临时经营场所。



[解读]

国家对部分个体经营者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称,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通知规定,个体经营从业者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解读:此举将在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反垄断法首项配套法规出台

  8月4日,国务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为8月1日已生效实施的《反垄断法》的首项配套法规。
  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规定》分两项规定了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未申报的不能实施集中。
  特殊行业另有“算法”。
  未达申报标准的也要查。

  解读:由于经济生活非常复杂,在有些情况下,经营者集中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申报标准,但仍有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比如,有的行业经营者的营业额普遍较低,达不到申报标准,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却相对较大,其集中行为就很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对这类经营者集中,也需要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因此,《规定》借鉴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强调“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主要是为了防止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

编辑  张琳(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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