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是为了“看”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8年第7期  [字号:  ]  

作者:■孔令雪
  樊女士是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的负责人,近日,她因涉嫌盗窃被拘留。
  民警在她的住处发现,不足10平方米的小屋内,堆满了各式各样的商品,从几块钱的饮料到几千元的名牌服装样样俱全。
  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减缓心理压力,有人狂吃,有人狂购物,有人狂锻炼……而樊女士是以偷窃减压。在第一次婚姻和生意失败后,她开始偷窃。不过偷来的东西她既没有用,也没有卖,而只是为了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大家惯常意义理解的偷窃,是因为缺少某些事物,比如经济状况不佳不得已去偷窃,或者怀有敌意报复心理故意实施偷窃行为。樊女士经济条件不错,所偷的东西没有固定对象,只是为了看就去偷。
  参照心理学的诊断标准,她的这种行为符合“偷窃癖”的表现特点。“偷窃癖”患者有比较严重的强迫心理,表现出无法控制的、反复出现的偷窃冲动,关注的是偷窃的过程,以及偷窃过程的刺激体验,偷来的物品并非自己所需要的,也不是为了占有物品的价值。通常情况下,患者会把偷来的东西存置起来当作战利品欣赏,或者把偷来的物品丢掉、掩藏、做其他处理等以遮人耳目,还有的患者会把偷来的东西再偷偷地送回原地。
  患者的偷窃行为有时候会被周围的亲人或朋友发现,然而惩罚或者劝解往往改变不了他们的“决心”。因为偷窃的快感是他们最大的收获,偷窃行为完全出于内心的冲动,这种冲动往往和现实生活中所遭受的压力有关,所以,偷窃癖患者的偷窃行为并非是有计划有预谋的(当然,为了获取偷窃过程的刺激体验,他们还是会思考和调动自己的智慧)。
  “偷窃癖”的致病因素和机理较为复杂,理论上尚无定论,不过除了致病的生理因素外,共同认可的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患者的人格特征;二是患者所处的环境,包括成长环境的影响,以及和偷窃行为有关的当前环境。
  “偷窃癖”患者人格特征的主要表现,一种是自我膨胀型,做事我行我素,缺少换位思考;另一种是自我压抑型,情感比较淡漠,人际关系疏离,缺乏自尊自爱体验,童年期情感得不到满足。患者的人格特征是致病基础,所处环境的刺激则是致病的诱因和催化剂。“偷窃癖”患者往往在现实生活中遭遇过或者正在遭遇重要事件,承受着较大的工作、生活、情感等压力,压抑、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没有找到合适的良性出口,内心的冲动便会四处冲撞,寻求发泄。偷窃行为本身的挑战性和刺激性,以及偷窃成功的满足感和不良成就感,如果刚好满足患者的需要,偷窃便会被实施;受内心满足感的驱动,偷窃行为便反复地无法控制地发生,导致强迫型偷窃,也就成了“偷窃癖”。
  对于“偷窃癖”的治疗,最好借助专业心理咨询和治疗机构的支持。暂时无法得到专业支持的,可以参考下面一些相关的专业知识。
  治疗“偷窃癖”,首先还是要找出引起“偷窃癖”的“真凶”,找出压力源,帮助疏导和缓解当前的压力环境和状况,给患者创造一个轻松愉悦的生活环境。如果需要直接针对偷窃症状本身进行矫治,可试着运用厌恶疗法。在患者进行偷窃行为时,施加一个厌恶刺激,剥夺以往体验到的快感,使其对该行为产生厌恶,从而使行为减少或者消退。
  樊女士多次偷窃成功促进了她偷窃行为的不断发生。所以,要想纠正这种不良的癖好,可以让她在每次偷窃后都无法获得快意和满足,让她感到厌恶和痛苦,那么,她的偷窃行为就会因受到抑制而减轻,直至消失。
  有轻微“偷窃癖”倾向的朋友也可根据上面的原理进行自我矫正。比如,在每次出现偷窃欲念的时候,可用力打自己几下(应感觉到足以引起不适的疼痛),或者闻一种没有危害但刺鼻的气味,也可强迫自己去做令自己厌烦的事情(如呕吐)等等。由他人配合给予厌恶刺激,则矫正起来可能会更容易一些。但要注意,厌恶刺激要及时出现,也就是偷窃欲念一发生,厌恶刺激就出现,形成条件反射。

编辑  高静(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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