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3代较量!
  父亲和大女儿出资设立了一家企业。谁知,就在企业红红火火的时候,父亲却因病去世。为了不让财产旁落,大女儿与妹妹串通一气、瞒天过海,将父亲名下的财产全部转到了自己的名下,让年过半百的母亲及年逾花甲的祖父母变得一无所有。万般无奈之下,母亲与祖父母联手将姐妹俩告上了法庭。
  日前,这场家族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母亲与祖父母虽然打赢了官司,可是,令人感叹的是:在金钱面前,亲情为什么如此不堪一击?


家族企业的亲情悲叹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8年第3期  [字号:  ]  

作者:■紫云 江中帆
 徐松涛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在政府部门工作。后来,他与大学同学李玉芬结了婚,生有一双女儿徐红霞和徐瑶。姐妹俩从小就聪明伶俐,惹人喜爱,不但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也深得祖父母徐立明、张晓芸的疼爱。
  徐松涛虽身在政府部门,却十分精于商道,总有一种跃跃欲试的欲望。上世纪80年代初期,全国掀起一片“下海”浪潮,徐松涛觉得自己大展身手的机会来了,便在妻子李玉芬的支持下,放弃了令人羡慕的“铁饭碗”,下海投身商界。经过10多年的摸爬滚打,徐松涛终于在商界打下了一片新天地,一跃成为当地知名的商业人士。
  2000年8月,徐松涛看好房地产业,便和好友徐海军共同出资818万元设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徐松涛出资598万元,占股73.1%,徐海军出资220万元,占股26.9%. 2002年10月16日,徐海军因看好其他产业,便将自己持有的26.9%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徐松涛的大女儿徐红霞。两天后,徐松涛和大女儿徐红霞到工商部门将原公司变更登记为江苏福居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至此,福居公司便成为父女共有的家族企业。公司在父女俩的精心打理下,生意日益红火,资产很快超过千万元。
  

父亲因病去世姐妹联手侵财

  2005年6月,就在企业红红火火的时候,徐松涛因长期操劳,身染重疾一病不起,经医生诊断,徐松涛来日不多,这让徐松涛的亲戚朋友陷入了极大的悲痛之中。
  一旦徐松涛去世,福居公司的财产将面临重新洗牌,这是徐红霞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2005年8月初,徐红霞见父亲已病入膏肓,时而清醒,时而糊涂,随时都可能离开人世,便撺掇妹妹徐瑶,在未经父亲徐松涛授权的情况下,以徐红霞代徐松涛签名的方式与徐瑶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徐松涛持有的福居公司73.1%的股权作价598万元转让给徐瑶,并制作了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正案,但徐瑶并未支付受让款。为了将事情做得逼真,不给他人留下把柄,徐红霞将日期倒签到2004年12月30日。随后,徐红霞、徐瑶姐妹俩又于2005年8月6日申请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将福居公司原股东徐松涛、徐红霞变更为徐瑶、徐红霞。
  为保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徐红霞又伪造了一份授权委托书,称父亲委托自己代理公司一切事宜,并模仿父亲的笔迹签上了父亲的名字,然后让徐瑶在2005年8月13日到父亲的重症病房乘徐松涛昏睡之机在该授权委托书上印上了徐松涛的手印。
  2005年8月14日,就在徐红霞背着父亲安排好一切的第2天,徐松涛因病逝世。父亲去世后,徐红霞和徐瑶姐妹俩又签订了第2份日期为2005年8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徐瑶通过前一份协议取得的73.1%中的23.1%股权作价138.14万元转让给徐红霞,并制作了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徐红霞也未支付受让款。并由徐瑶到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至此,工商登记材料显示,徐瑶和徐红霞均持有福居公司50%的股权。
  

亲情不敌金钱祖孙3代较量

  徐松涛去世后,其财产的继承问题便提到日程上来。可是,让祖父母徐立明、张晓芸及母亲李玉芬没有想到的是,在家庭会上,徐红霞突然拿出2004年12月30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2005年8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说:“父亲已经将公司的所有财产全部转让给了我和妹妹徐瑶,现在父亲身后已没有任何财产了,继承问题也就无从谈起。”徐红霞的一席话,让在场的所有人都懵了。徐松涛真的就不顾惜自己年迈的父母和与自己同甘共苦的妻子?他为何要这么做?一连串的问题在徐立明、张晓芸及李玉芬的脑中回旋。徐松涛生前十分孝顺父母,疼爱妻子,他绝对不会这么无情的!想到这儿,徐立明、张晓芸及李玉芬都觉得这其中必有猫腻,于是,便聘请律师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这一切都是徐红霞和徐瑶姐妹俩搞的鬼。
  得知真相后,徐立明、张晓芸及李玉芬十分失望。徐立明、张晓芸老年失子,已是人生中最大的悲事,没想到自己一直疼爱的孙女竟对自己做出如此不义之事,双重打击一下子把他们击垮。而李玉芬内心更是十分痛楚,她压住心中的怒火,多次与徐红霞、徐瑶姐妹俩协商,试图用亲情来化解矛盾。可是,姐妹俩对母亲的调解不屑一顾,坚持认为这是父亲留给她们的财产,并表示自己可以保证让祖父母及母亲日后生活无忧,但想重新分配财产是万万不可能的。姐妹俩的强硬态度让徐立明、张晓芸及李玉芬十分气愤。为了保障自己日后的生活,也为了给徐红霞和徐瑶姐妹俩一个教训, 2006年11月23日,徐立明、张晓芸及李玉芬一纸诉讼将徐红霞和徐瑶姐妹俩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裁定徐红霞和徐瑶姐妹俩擅自签订的2004年12月30日和2005年8月18日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均无效。
  徐立明、张晓芸、李玉芬认为2005年8月14日徐松涛过世后,徐松涛持有的福居公司的股权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由徐松涛的父母、妻子和两个女儿共同继承,故徐立明、张晓芸、李玉芬有权行使该股份所有权。
  

是非虽有定论胜败岂是终局

  法院受理这起家族企业纠纷案后,十分重视,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试图维护企业的声誉,化解亲情矛盾,促进家庭和谐。可是,由于双方矛盾尖锐,致使调解失败。调解失败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立明、张晓芸及李玉芬认为,徐瑶、徐红霞在未经徐松涛同意的情况下以徐红霞代徐松涛签名的方式与被告徐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故该协议应认定无效。在第一份协议无效的情形下,徐瑶无权将非法取得的股权再行转让,并且徐红霞亦是明知的,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同样无效。同时,受让方均未支付对价,因此,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此外,徐红霞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在父亲去世前一天晚上到医院按的指印,当时徐松涛已处于昏迷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67条第2款之规定,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其次,委托书的内容仅限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范围,不包括涉及股东之间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事宜;再次,受托人与自已进行交易,损害了委托人的权益,违反了诚信原则,其行为无效。且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与协议的时间矛盾,即委托时间在后,协议在前。因此,徐立明、张晓芸及李玉芬认为徐瑶、徐红霞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处分不属于自已的权益,损害了徐松涛父母及配偶的合法权益。
  2007年5月23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第52条第(2)项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
  一起家族企业纠纷案,随着法槌的落下,暂告一个段落。徐立明、张晓芸及李玉芬虽然赢得了官司,可他们心情依然十分沉重。原本幸福和睦的家庭,却有了不和谐的因素。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越来越需要亲情的慰藉,可是,他们不知道日后将如何与徐红霞、徐瑶姐妹俩相处?(文中人名、单位均系化名)

编辑  张琳(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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