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理想能否照进现实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12期  [字号:  ]  

作者:■本刊记者 高静
  从意见征询期间人大收到19万余条意见,到最近华为裁员7000人的“辞职门”事件,《劳动合同法》自它孕育之日起,就一直备受关注、备受争议。在距《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还有1个月之际,本刊采访了参与《劳动合同法》第三稿讨论的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秘书长黄浩明,和一直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杜维娜,希望他们的解读,能给您一些启示。
  《光彩》:最近华为、LG、沃尔玛、奥林巴斯等企业纷纷裁员,让公众和媒体很自然地联想到他们此举是为了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黄浩明:华为事件实际上是转型时期资方的一种正常反应,是一种市场行为。企业必然要考虑到自身的利益,设法减少成本。没有必要把它看作是一个非常事件。沃尔玛大幅裁员在美国就经常发生。关键是要看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裁员企业有无程序违规的行为发生。
  杜维娜:企业逐利而生,必然要考虑到人力成本的增加。新法一旦实施,裁员必定变得更加困难。况且华为也给了员工很大的补偿,从好的方面看,这就是《劳动合同法》所提倡的保护劳动者原则带来的积极影响。
  法律不是万能的,再完备的法律也有空子可钻。华为出现“辞职门”,那么也难以避免其他企业通过另外的途径规避新法。这些都无可厚非。但是一味想着走捷径就不对了,现在法律规定的是连续工作满10年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后要是规定个6年、7年,是不是5年就把人家辞退了?其实任何一部法律的贯彻执行,都要靠强制和自身道德的双重力量。
  《光彩》:有人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意味着铁饭碗时代的回归。
  黄浩明:我在参与《劳动合同法》第三稿的讨论时,关于“无固定期限”这个问题大家讨论得很热烈。我认为,作为一个企业家或是一个机构的领导人,他需要一批核心人物,如果像走马灯那样换个不停,这个单位就缺乏核心竞争能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保障。当然,它也是一个社会责任的问题。
  其实,“无固定期限”合同对资方和劳方都有压力。对员工,如果以为这就是铁饭碗,不注重进步,结果还是会被淘汰;对企业,人力成本会增加。我以为,理想的状态是像美国终身教授那样的状态。
  当时争论的还有“10年”、“2次”这个时限问题,为什么是“10年”、“2次”
  ,而不是“8年”、“3次”?还有就是“连续”这个概念,究竟怎样才算是“连续工作满10年”,10年中每年签1次算不算连续?在具体操作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等待相关细则的出台。
  杜维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铁饭碗”,这是一种片面的认识。新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是触犯了法律,资方依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当然作为资方,从道义的角度上说,员工把他最青春和智慧的10年奉献给了你,你理应给他一个交待,这也是设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道德依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是一个鼓励,他会想:如果我勤勤恳恳为企业工作10年,是不是就相当于捧上了铁饭碗。心理上会有这样一个期待。
  《光彩》:目前实行裁员大动作的都是一些大企业,这是否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不大?
  黄浩明:并不是这样的。例如,新法规定,一个月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一年内不签,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实上,不管有没有劳动合同,只要有了劳动事实,就算是确立了雇佣关系,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仅这一条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就不小。
  杜维娜:作为华为这样的大企业,可能《劳动合同法》对它的冲击比较大,因为他们人员比较稳定,有许多老员工。而中小企业不少实行短期用工、临时用工,企业本身的不稳定,造成了用工的不稳定以及劳动合同的不稳定。一些新兴的小企业,他们连自身的生存都是问题,也许能给员工发出工资就不错了,他第一考虑的是怎么活下去。对此,劳动者也该体谅,这就是一个平衡关系。
  《光彩》:有些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更多地是在单方面保护劳方利益,资方的意志没有得到体现。此法会对今后的劳动关系产生怎样的影响?
  黄浩明:我不认为新法只体现了单方利益。在新法第二十三条中,有一个竞业限制条款,主要针对那些掌握单位核心机密的员工,如果合同期未满他就辞职跑到竞争对手那里,那么他将受到新法的处罚,这就是在保护资方的利益。还有,企业与员工合同到期后一旦解约,旧法规定双方不必对之前的行为负责任;但在新法中,即使已经终止了合同,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曾发生过违约行为,依然要承担相应责任。这实际上是体现了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
  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但是不考虑资方的利益也是不现实的。只是以前,劳方几乎没有办法和资方争取利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让双方有了平等对话的可能。
  杜维娜:新法出台,资方的用人成本的确有所增加,但这是立法机关对劳资双方机制平衡的一个尝试,并不是单方面的利益体现。
  《光彩》:《劳动合同法》出台到现在,引起了劳资双方的强烈反响,其根本原因是什么?
  黄浩明:首先,新法与劳方和资方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其次,中国的法治化程度不高,各方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完善。而新法从今年6月底出台,到明年1月1号正式实施,只有短短半年的消化期,劳资双方都没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心理准备。拿企业来说,在用工制度上一下子受到了许多限制,这必然需要一个适应过程。
  尽管新法出台不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即下发了《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识新法意义、抓好宣传引导、完善配套法规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管理、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推进劳动关系协调队伍建设、加强组织领导,但目前看来,推进力度还不够,还没有形成大范围的学习和培训。
  《光彩》:《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哪些关联?与之相比,又有哪些显著的进步?
  黄浩明:《劳动法》是一个纲领性文件,《劳动合同法》是在它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明确、细致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新法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与《劳动法》相比都有一个质的变化。例如,旧法第二条界定的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而新法里加上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所以新法涵盖的对象更广泛。再比如,对于劳动关系的问题,旧法认为只有建立了劳动合同才具备雇佣关系,而新法认为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算是雇佣关系。这是一个根本性的变化。
  杜维娜:相较于以前的《劳动法》,新法本质上并无大的改变,但是在对劳动者的保护上,新法确实是更进一步。
  这部法律是我国与国际接轨的一个体现。我们现在不可能一下子赶上欧美,但是首先有了一种态度——给劳动者保障,并且体现在了具体的法条上,这已经是一种进步。即使细则出来了,肯定还会有偏漏。法律就是在不断的补漏中逐步得到完善的。
  《光彩》:《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否能够解决当前劳资关系中的绝大多数问题?有人认为,此法的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
  黄浩明:由人治到法治,法律意识的转变是最难的。我觉得这部法律最重要的意义,是试图改变人们对法律的观念,因为它对很多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在以前比较少见。比如,很多地方都带有数据的概念,次、期、月都写得很清楚,具备可操作性。从乐观的角度讲,它能够解决一大批问题。
  《光彩》:这部法律还有哪些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黄浩明:很多配套制度还很不完善,《劳动合同法》涉及到很多问题,不能孤立存在。举个例子,工会的作用是在雇主和雇员之间进行协调沟通,但是中国的工会的法律地位是不清楚的,其工作的独立性令人怀疑,这点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有批评意见。如果工会这块不解决,谁去真正维护员工、劳动者的权益?
  杜维娜:医疗制度、养老制度等,都是与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的,这些制度不完善,仅凭一部《劳动合同法》想去保护劳动者是不现实的。所以,政府、企业、工会、员工……社会各方面都需要为此付出努力,让劳动关系尽可能达到平衡的状态。

编辑  何健(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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