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台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11期  [字号:  ]  

未到位投资能否撤回

  问:几年前,我和4个朋友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5人各投资20万元人民币。当时由于我手头紧张,投资到位的资金为16万元,其他人投资的资金均按时足额到位。3年后公司经营举步维艰,于今年9月停产,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目前公司拟进入破产程序。请问我可以将我尚未到位的4万元认缴款撤回吗?
  答:《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应当依法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因任何理由而免除。《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根据以上规定,无论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您对于尚未到位的4万元认缴款均不能撤回,而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补足到公司账户内。

经营隐形眼镜为何被处罚

  问:去年,我开办了一家私营独资企业,当时办理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为:验光,配镜,同时办理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日前工商局检查隐形眼镜,随后下达通知书以“未经核准擅自经营隐形眼镜及护理液属超范围经营”为由对我处以8000元的罚款。请问这样的处罚合法吗?
  答:隐形眼镜(角膜接触镜)属于医疗器械,经营隐形眼镜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然后再办理营业执照,属于前置审批事项。因此,在您办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已经列明可以经营隐形眼镜的情况下,您还需要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增加经营隐形眼镜的手续。如果您未办理,则工商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综上,工商部门可以立案查处,其处罚是合法的。

私营企业能否申请破产

  问: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现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现有资产不足以抵偿外债,想申请破产还债。可是,我的企业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能依法申请破产还债?
  答: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自该法施行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只有国有企业才能破产的规定同时废止。这就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所以,您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办理破产事宜。

不服评估结果可否提起重新评估

  问: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经理,前段日子,公司因为欠银行的借款被起诉。诉讼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我公司的机器设备,现在法院已做出判决,要我公司归还借款,在执行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了低于市场价格的评估价格,我觉得该评估结果可能有问题。请问,对评估结果不服可以提出重新评估吗?
  答:可以提出重新评估,但有一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根据该规定,在您公司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时,您公司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梁学军律师解答 E-mail:lawyer591@yahoo。com.cn)

编辑  张琳(hej@gcmag.cn)





关闭窗口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