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将在两线市场同时交易 等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11期  [字号:  ]  

[热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规

  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律师法和节约能源法。
  城乡规划法:规划报批前应公示 新的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
  新法还规定,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民事诉讼法:修改针对执行难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该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律师法: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新的律师法中首次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新法还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不受监听;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该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节约能源法: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产品生产过程耗能高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此外,修改后的节能法还明确,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该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速递]

公司债将在两线市场同时交易

  央行近日发布了《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交易流通和登记托管有关事宜公告》,表示公司债的交易场所将可以同时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两条线流通,支持公司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和登记托管,已发行公司债可进入银行间市场流通。
  

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

  中国证监会10月18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作业流程,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央行发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9月30日,央行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调整

  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调整。规定不得对囤积土地、囤积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解读]

个体工商户被纳入抵押人范围

  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并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包括: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解读:新办法将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经营者纳入抵押人范围,是对私人财产保护精神的贯彻和落实。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资产不断增加,他们对融资的需求逐渐加大。将这部分商户纳入,使他们获得了通过个人动产进行融资的途径。另外,随着新办法的实施,国家对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个人对物享有的权力也得到国家承认。

  

对安监部门行政处罚不服可申请复议

  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解读:规定的公布,对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解决行政争端有积极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安全监管和监察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所做的认定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

编辑  张琳(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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