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10期  [字号:  ]  

作者:■桑林
  8月30日,酝酿了13年也争论了13年的《反垄断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被业内人士称为经济生活中最重要、最复杂的法律。专家比喻说:“上至天上航空公司的合并,下到地下鸡蛋的批发,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所有竞争性商业行为,都归它管。”
  《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是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国家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经济法律。目前世界上已经有90多个国家制定并实施了反垄断法。
  世界软件业“巨无霸”微软公司因违反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先后被美国和欧盟的竞争主管机关调查、起诉。在美国,举世瞩目的微软垄断案因美国司法部与微软公司于2002年达成和解协议而告一段落。但在欧盟,微软公司没有这么幸运,2004年3月欧盟竞争委员会判定微软违反欧共体竞争规定,对其处以4.97亿欧元(相当于50亿元人民币)的罚款。今年9月17日,欧盟中级法院又驳回了微软公司对欧盟委员会的反垄断裁决的上诉,法院裁定,欧委会禁止微软在其操作系统中捆绑Windows Media Player(媒体播放器)的做法是正确的,微软要确保欧洲用户购买的操作系统中没有这个媒体播放器;此外,欧盟委员会要求微软把其源代码信息透露给服务器开发商的行为也合情合理。
  类似微软公司的行为,在中国能不能受到规制?众所期盼的《反垄断法》对每一个经营者特别是广大中小经营者的行为和利益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从自身行为而言,又需要遵守哪些规定,以规范经营行为?
  首先可以肯定地说,《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的立法意图非常明显。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稳定的基础,《反垄断法》通过对国家垄断性行业如电信、铁路、邮政、民航、烟草、盐业、供水、供电等垄断行为的规制,充分保证各类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力,使国家已经放开并允许私人资本、民间资本、国外资本进入的垄断性行业,真正实现市场准入的开放,形成竞争的格局。
  通过对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保护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通过对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的破除,形成商品自由流通的统一大市场,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是绝对的利好。
  今后,对以下垄断行为,经营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举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供水、供电、交通、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交易、强制服务、排斥和限制其他经济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行为;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拒绝交易、差别待遇等行为;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
  (2)滥用行政权力实行地区封锁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以歧视性待遇和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等方式,限制和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排除和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等。
  其次,《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行为进行了规制,经营者包括中小企业必须遵受法律有关规定,注意避免垄断协议行为,特别是“核心卡特尔协议”行为。“核心卡特尔协议”是指严重危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种具体行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行为;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今年7月初,由行业协会组织,康师傅、统一等10多家国内方便面巨头召开内部价格协调会,公布并实施了方便面集体涨价协议,引起社会舆论哗然。国家发改委依据《价格法》进行调查,认定此次方便面行业的集体涨价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责令方便面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公开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宣布撤销会议纪要中有关集体涨价的内容。8月17日,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发出了致广大消费者的公开信,承认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向广大消费者表示歉意。一场由行业协会主导的价格风波,最终还算以合理的方式结束。
  从上述案例我们应当看到,法律禁止生产同一产品的经营者之间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达成对价格、产量等方面的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也不能出面组织经营者达成“核心卡特尔行为”。《反垄断法》除对行业协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对具体参与的每个经营者都要处罚。但对于单个企业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而相应调整产品价格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反垄断法》还对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协议行为制定了豁免的情形和条件。
  《反垄断法》通过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提高消费者整体福利的目的。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经营者既可以利用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又要注意自身的经营行为,远离法律禁触的红线。(作者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处处长)

编辑  张琳(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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