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审议通过 等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10期  [字号:  ]  

[热点]

就业促进法审议通过

  《就业促进法》于8月30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它是继《劳动合同法》之后,又一部完善劳工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

强化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

  就业促进法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强调公平就业 严禁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歧视残疾人。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有就业需求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速递]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收取手续费

  国务院于近日发布了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海关修订物品出入境法规

  日前,国家文物局下发《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原先对于1795年之前的文物禁止出境,现在调整到1949年。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

食品标识标准明确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颁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的禁止标注内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未加检验检疫标志食品禁止出口

  从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将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应当加施而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一律不准出口。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调低8个行业应税所得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9月17日下发通知,从17日起,对于饮食业、娱乐等8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税率进行不同幅度的下降。
  其中,娱乐业下调至15%至30%、饮食业下调至8%至25%、批发和零售贸易则下调至4%至15%,其他行业的税率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税务总局明确,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仍需按照10%至20%的税率区间来征税。

  解读:根据征收法的规定,一般不具有查账条件的企业,都使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在我国,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大多为小企业,国税总局此次下调对于广大中小企业发展将起到扶持作用。

儿童玩具不安全将召回

  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规定》进一步严格了生产者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儿童玩具的第一责任人。
  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

  解读:这些规定是对我国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目的在于有效遏制产品非法出口,消除儿童玩具安全危害,树立消费者对中国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便于对问题产品进行追溯和召回。

编辑  张琳(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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