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冬天未必是劳动者的春天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9期  [字号:  ]  

作者:■特约记者 张为民
  记者:您怎么评价《劳动合同法》?
  董保华:《劳动合同法》经过4次大规模的修改,已经实现了“从天上到地上的回归”,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的现实状况。以今天的眼光看,我当时提出的批评性意见,《劳动合同法》已经悉数采纳,做了修改,应该说这部法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因为原来的立法思路痕迹依然很重,新法在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使强者越强,弱者越弱。
  记者:《劳动合同法》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应该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董保华:在我看来,《劳动合同法》只应该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一个框架与底线。如果法律将大量的强制标准借助行政管制的力量,伸入企业的管理空间,将大大压缩用人单位的管理空间。而当用人单位没有基本的管理权时,企业也将会从追求效率的市场主体变为实现公益目标的安置机构。
  记者:您认为《劳动合同法》给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留出足够的空间了吗?
  董保华:我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将给现行的劳动关系带来4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劳动关系的凝固化与非凝固化;二是劳动关系的书面化与非书面化;三是劳动关系的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四是劳动关系的行政化与非行政化。
  企业在经济责任之外还负有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企业的一种道德责任,由企业自愿承担,而《劳动合同法》将相当部分的社会责任变成法定福利,由法律强制推行。比如,对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提出的种种限制等。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解雇员工来规避这些法定福利,《劳动合同法》强制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严格限制解雇行为。这些规定使用人单位用工易进难出,出现凝固化特点。
  但凝固化只是《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对于劳动者用脚投票的权利,《劳动合同法》仍然予以充分保障并加以扩大。诸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等规定,将使用人单位留人方案设计变得更为困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实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劳动合同法》对这一动态过程推行书面化管理,在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和日常管理上都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书面化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使人力资源管理的空间受到了一定压缩,这将是人力资源管理要长期面对的现实。
  相对于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则做了较为宽松的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极大的用工自由和管理灵活度。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形式书面、口头均可;工资自由约定,只要不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可;可以随时单方结束劳动关系,企业解雇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将大大促进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记者:面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制约性条款,企业如何来适应呢?
  董保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首先应该遵守、落实《劳动合同法》。我作为一名劳动保障法方面的专家和执业律师,为众多社会机构和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深感劳动法律与人力资源管理和谐共存的必要性。企业的“冬天”未必就是劳动者的“春天”。
  记者:套用一句老话“风险和机遇并存”,《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一方面给企业的用工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会促进用工规范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劳资关系。
  董保华:相对而言,中小私营企业面临的机会更多一些。这是因为中小私营企业规模适中,用人机制灵活,当他们深入了解了这部法律之后,很快就能找到一个和谐的结合点,从而使自己在避免“高压线”的同时,获得最大的边际效益。相反,国有大企业和外资企业由于规模成本的关系,适应这部新法律需要相当的时间,无形之中,就给我们众多的私营企业留出了发展的空间。

编辑  何健(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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