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同一保险公司不超20% 等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9期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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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发布

  经国务院批准,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为配合国家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点鲜明的加工贸易区域发展格局,此次调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二是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而C类企业实行台账100%实转管理。
  此次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对促使企业向更高技术含量、更大增值环节发展,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部分企业可以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

  贸易规定指出,东部地区现有企业可以继续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但须按规定缴纳台账保证金。东部地区在公告发布之日后获得外贸权的新设立企业,不能从事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可以从事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东部地区已承接过委托加工、但不具有外贸权的加工企业,在公告发布之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在公告发布之后规定时间内取得了本企业外贸权的,不视为新设立企业,可以开展限制类和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但无论是否获得外贸权,该类企业均可继续承接委托加工业务。在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设立的企业不受此政策限制。
  

限制类目录执行日期明确

  本次公告的执行日期为8月23日。公告执行日期前已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持齐全和有效的材料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可按原规定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免征台账保证金。执行日期前未向海关申请备案的,或向海关申请备案时所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而未被受理的,企业须重新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按新的限制类商品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合同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允许延期,企业可按补税内销、手册结转、退运出境等规定办理有关手册核销手续。同时,公告对合同有效期内的业务变更做出了明确规定,不允许申请对限制类商品品名、商品编码、数量、金额进行变更,其他项目允许变更(如变更口岸)。
  公告发布前中西部地区B类企业已征收的台账保证金,在其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前不予退还。



[速递]

持股同一保险公司不超20%

  保监会8月8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规定,国内单个企业投资保险公司,其持有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禁止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办法》还指出,境内外符合规定的企业都可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药品零售企业禁止出租柜台

  8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活动。通告要求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查未经批准使用标签和说明书、擅自增加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将出招保中小企业获政府订单

  财政部近日在“全国小企业融资工作高层研讨会”上表示,为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将研究提出针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在政府采购中确定一定比例,以招标方式,保证中小企业获得政府订单。国家将鼓励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对担保机构新增贷款担保余额、风险损失等给予一定奖励和补助。
  

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有法

  可依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解读]

非公经济可参与国防科技工业五大领域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8月6日正式公布《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根据《指南》,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5项具体领域,具体范围包括:军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军工配套科研项目;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以及采取多种方式与军工企业合作,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
  《指南》对参与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外的科研生产活动,根据其承担的军品任务重要程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审查认证,取得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非公有制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的科研生产活动,需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同时获得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并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解读:军工领域的放开将进一步提升现有军工企业的科研创新能力与经营盈利能力,军费开支在国民经济收入中所占比重的进一步加大表明整个军工行业将蕴含诸多投资机会,投资者应该予以关注。

  

开瓶费、包间费等应在收费项目中明示

  商务部近日公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范》从运营场地、设备设施等多个方面对餐饮企业资质及经营管理做出规定。这是我国首部针对餐饮企业制定的推荐性规范,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规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规范》要求,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应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餐饮企业还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解读:开瓶费、包间费和最低消费在餐饮消费中一直不断引起纠纷,但又没有相关条例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规定,消协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只能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规范》要求将原来的隐性收费项目明确标示,有力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规范》出台后,处理类似问题时就有章可循,有助于增强餐饮行业自律,促进餐饮行业的发展。

编辑  张琳(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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