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法律问题问答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5年第11期  [字号:  ]  

作者:王芳宜

  Q:我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有一名员工连续两年业绩排名最后,现公司欲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种作法有无不妥?

  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业绩排名末位不能等同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即使能证明考核居于末位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无权直接解除合同,而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Q:我在外地一家新开的旅馆住宿,夜间休息时,床头悬挂的一盏装饰灯突然脱离将我砸伤。我为此花去医疗费3000元。我要求旅店赔偿,但旅店老板说旅店刚装修完,灯饰脱落是装修单位的责任,我找到装修队,装修队说旅馆已经验收,他们不再承担责任。请问到底该谁担责?

  A:依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旅馆作为灯饰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首先负责赔偿,至于这一损害结果是否由装修队造成,应由旅馆举证。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当承担您的损失赔偿责任。

  Q:商品房交房前一定要交物业费吗?

  A:物业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关系,物业费也应当由具备资质管理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而非由房地产公司直接向业主收取。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以签订物业合同、预交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等费用作为交房的前置条件,要求业主预交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等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关闭窗口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