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与某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表示合同期限要根据我在试用期的表现来定,所以劳动合同只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到第四个月,公司以“在试用期间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为由,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该如何申辩?
A: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您与公司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应当视为双方签订了六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也不能以“在试用期间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Q:我工厂两名员工因工作具有竞争性质而长期不和,上个月,两人在厂房中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并大打出手,其中一人被推倒,发生严重骨折。该受伤员工要求厂方认定其为工伤,请问这种情况能认定工伤吗?
A:《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例中,两人虽然是在工作场所,但受伤的员工显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