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使广大经营者对修订的重点内容有直观的了解,本刊特整理相关案例四则,以供参考。


新《广告法》亮点示例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5年第8期  [字号:  ]  

  案例1:发布虚假广告

  某化妆品公司花费50万元通过电视广告推出一款新型护肤产品,宣称该产品萃取多种名贵草药,具有显著的补水、嫩肤、淡斑作用。但权威部门检测发现,该产品并不存在任何名贵草药成分,使用后对肌肤不会有任何改善作用,后该公司因涉嫌虚假广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50万元罚款。

  ☆案例解析:何谓“虚假广告”?根据2 0 1 5 年新修订的《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第28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因此,虚假广告包括两种:一是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二是内容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而按照1994年《广告法》(以下简称旧《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广告只包括上述第一种情形。

  关于虚假广告的制裁主体及处罚标准,新《广告法》第55条规定,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将面临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处以罚款的法律制裁。

  罚款金额较旧《广告法》也大幅提高,由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增加为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以及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也由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增加为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当然,如果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触犯《刑法》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根据新《广告法》第70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案例2:代言虚假广告

  陈某是国内一线女星,为A企业生产的XX牌减肥茶代言,收取代言费人民币300万,并在代言广告中一再承诺该减肥茶安全、无副作用。李小姐是陈某的粉丝,看到陈某代言的减肥茶广告后,便买了几盒试用,但没过多久,就出现腹泻、恶心、耳鸣症状,最后导致高烧不退,经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后经检验发现,该减肥茶中含有禁用物质,长期服用会对人体造成严重损害。出院后,李小姐将生产该减肥茶的A企业及陈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当前,明星代言愈演愈烈,对于广告主来说,打的无非就是名人效应与消费心理的“牌”。对于明星而言,短短的几分钟就能吸金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广告主与明星的合作可谓是双赢。

  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事件的曝光,人们逐渐认识到明星代言存在权益与义务严重失衡。新《广告法》对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民事责任。新《广告法》第56条第2、3款明确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需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如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也需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行政责任。新《广告法》第62条明确规定,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者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新《广告法》还规定,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案例3:互联网广告

  远航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从事英语教育的培训机构,开业初期,为了招揽学员,公司聘请技术人员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发送招生邮件,邮件声称公司师资优良,有外教亲自授课,不满意包退全款,后又不定期发送课程信息,对公众造成极大困扰。一些学员报名后发现,授课教师根本不是专业人员,课程设计混乱,学习效果极差,但公司又拒绝退款。无奈之下,学员只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解析:本案中,远航公司的违法行为有两处:一是发布虚假广告。根据新《广告法》第5 5 条,发布虚假广告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广告主还将面临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发布虚假广告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违反新《广告法》关于互联网广告的有关规定。

  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是此次新《广告法》的亮点,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发布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针对垃圾邮件和垃圾短信,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也必须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提供拒绝继续接受的方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广告违法而不予制止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案例4:违法发布烟草广告

  某烟草公司连续数日在本市电视台发布“XX市烟草专卖局长林XX偕全体员工向关心、支持烟草事业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并在春节来临之际向大家致以诚挚问候”的广告。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后,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对该市电视台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30万元的处罚,对该烟草公司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案例解析:为了有效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新《广告法》对旧《广告法》中关于烟草广告的条文规定作了进一步修改与完善。新《广告法》第22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同时明确禁止利用其他商品广告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本案中,烟草公司通过电视台变相发布烟草广告便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广告法》第57条,违反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同时,电视台作为大众媒体违法发布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除上述四则案例列举的情况,新《广告法》的亮点还包括:第一,充实和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第二,增加了关于公益广告的规定,扩大了《广告法》的调整范围;第三,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第四,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提高了法律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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