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我与一国企后勤部门签订了两年期的垃圾清运协议,每个工作日为其清运办公垃圾。两年后,该企业未与我续签协议。请问我是否可以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该企业支付劳动合同终止未续签的经济补偿?
A:您与该企业签订的协议并未在名称上明确为“劳动合同”,根据协议内容看,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而是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因此,您不能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经济补偿金。
Q:我公司十天前向两名通过面试的求职者发放了包含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等内容的录用通知。因为项目突然出现调整,公司打算取消录用,但两位求职者均已从原单位离职,并要求我公司依照录用通知录用。这种情况下,他们与公司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怎样处理比较合适?
A:录用通知属于预约合同,在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反悔,不提供工作岗位,也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能视为劳动争议,只能按照《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建议结合工作岗位、找工作的难度等因素与求职者协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