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有助于守约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维护自身权益。为使广大经营者了解如何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本刊特整理相关案例四则,以供参考。


怎样写违约金条款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5年第3期  [字号:  ]  

  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

  E 公司主要经营五金产品,2014 年1 月,E 公司向F 公司订购价值100 万元的五金材料,双方约定由F 公司负责将货物于1月15 日前运至E 公司,E 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货款,运费由E公司支付,E 公司先付给F 公司定金20 万元,预付运费2 万元;双方同时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 万元。合同到期后,F 公司未能按期交货,E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F 公司返还预付运费2 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40 万元,同时还要支付违约金30 万元。

  案例解析:本案中,E 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全部支持。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按照《担保法》第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不过,依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可见,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的。

  针对本案而言,合同中既有定金条款,又有违约金条款,F 公司违约,则E 公司可以主张F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 万元及预付运费2 万元,也可以要求F 公司支付违约金30 万元,同时要求返还定金20 万元及预付运费2 万元。当然,相比之下,适用违约金条款更能维护E 公司的合法权益。

  需要补充的是:采用违约金条款要考虑“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 的问题,而适用定金条款不存在这个问题(但定金金额一般不高于合同金额的20%)。

  违约责任约定不明

  A 公司(家电制造商)与B 公司(零件供应商)于2014 年3 月1 日签订供货合同,约定B 公司向A 公司提供一批数量为10万个的零部件,A 公司预付货款50 万元,待收货后再付其余50万元,送货时间为2014 年8 月1 日前。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一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B 公司上游供应商出现疏漏,该批零部件生产延误,B 公司零零散散地向A 公司供货,直到2014 年底才交付完毕。A 公司因此损失惨重,其损失包括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销售损失、设备闲置成本增加、人工成本增加,还有供应跟不上导致的商业信誉损失、市场占有率下降等无形损失。据A 公司核算,损失至少在50 万元以上。

  A 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B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就违约责任、损失金额进行了反复的举证、质证、抗辩。最后,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 公司5 万元。

  案例解析:本案中,A 公司诉讼失利的根本原因在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

  一方违反合同(即违约)时,究竟要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 ?

  按照惯例,有约定的参考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本案中,“有约定的参考约定” 即,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B 公司每延误一天,就按每延误一个零件赔偿0.5 元计算违约金,那么A 公司就有理由根据这个计算方法要求B 公司赔偿违约金。

  当然,实务中也可以直接约定违约金总额,例如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甲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应支付5 万元违约金”。有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不需要再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是多少。

  如果没有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类似“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这样的条款就等于没有约定),法律仍然保护守约方,但此时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即证据能证明的、实实在在的损失。例如由于B 公司的违约,A 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而其他损失,例如A 公司的信誉、市场占有率、设备的闲置等方面的损失很难得到支持,就算得到支持,也会大打折扣。

  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

  C 公司将一套房屋出租给D 公司。租赁合同约定:房租为每季度10 万元,租金应于上季度最后第一个月的20 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至C 公司账户;如D 公司未按期支付房租,则应当支付违约金5 万元;逾期10 日仍未支付,C 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某季度,D公司迟延5日支付房租。C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D 公司支付违约金5 万元。最终,法院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为由进行了调整,判决D 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 元。

  案例解析:本案中的问题是,是否只要双方约定了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就会得到法律支持?并不尽然。

  虽然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违约金的数额可以随意设定。《合同法》第114 条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和仲裁机构是有权进行相应调整的。至于调整的标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范是,“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 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这是因为,如果允许违约金畸高,可能会使合同中充满陷阱,导致道德风险(另一方有可能千方百计促使对方违约),浪费人力物力。

  不过,现实中关于损失的衡量常有争议(一般认为,这种情况下应由违约方举证)。

  违约责任的范围

  贾某是一位个体工商户,因业务需要,拟跟一商家签订购销合同,贾某担心对方失信,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希望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违约责任,但又不知道违约责任到底包括哪些,条款如何设定,于是向律师进行咨询。

  案例分析: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不只是赔偿责任,还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采取补救措施等。这些方式有时单独适用,有时也可以同时适用。

  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不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继续履行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守约方提出继续履行要求;第二,客观上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如果违约方客观上已无继续履行能力,则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支付违约金。可以是具体的金额,也可以是明确的计算方式。

  违约金条款的设定仍须合法、明确,才能依法发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支付赔偿。违约方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守约方需要证明损失究竟有多少。有些情况下,虽然有违约,但未必有损失,因此,就不能要求赔偿损失。

  解除合同。发生违约时,守约方可以依法或根据约定解除合同。这也是合同条款中必须要考虑的内容。如果没有解除合同的约定,可能导致双方的关系陷入僵局。例如,对方迟迟不付货款,如果守约方不解除合同,就得时刻准备供货。此类情形下,就有必要约定“何种情况下,我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几种违约责任形式,有些可以同时适用。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在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后,仍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因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守约方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

  但是,赔偿损失与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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