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彻底结束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企业的财务与经营状况进行信用背书的历史,既省却了公司办理年检的繁琐手续,也确立了企业及其管理层对债权人与社会公众负责的新制度。但是,企业及其管理层要对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确立年报制度,并不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放纵年报造假行为。相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
《光彩》:《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亮点有哪些?
刘俊海:第一是有助于建立一个诚信有效的良性互动的企业公平竞争机制,企业信息披露包括年报信息,还有接受行政处罚的信息,都会被交易伙伴和公众一览无余。从正面看,诚信创造价值; 从反面看,失信要付出代价,所以这有利于彻底扭转过去“劣币驱逐良币”“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现象。
第二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广大消费者、银行、债权人和交易伙伴在做交易之前,首先要看的不是企业注册资本,而是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后,这些信息随时可以登录国家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系统查询,企业的信誉度一目了然。可以说,《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一项维护交易安全,控制交易风险的基础工程。
第三有助于推进工商登记改革的顺利进行。
应当说降低投资准入门槛,鼓励投资兴业和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是一枚硬币的两个方面,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如果仅仅降低了投资准入门槛,但是不建立信用信息查询体系,交易安全就得不到保护,即使注册的企业再多,也无法实现企业之间的信息对接。所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颁布,有利于推动工商登记改革的可持续、顺利进行,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广大民众投资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过去政府职能主要靠行政审批来作为主要表现形式,现在看来,我们要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法制政府,建立以人为本的政府,就必须要建立一个让市场主体都能看得见、摸得着的信用信息查询体系。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企业接受政府监管的成本。我们一方面要建立这种宽进、严管的制度,同时还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不管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管还是构成违法时对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都离不开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查询和公示的平台。
《光彩》: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建立部门间互联共享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这是与时俱进的举措。但信息公示也不是万能的,公开信用信息对注重长期发展和品牌形象的企业有约束力,但可能对极个别空壳公司的约束有限,即使失信信息被公布,这些企业有可能换个“马甲”继续存在。在未来,针对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又该如何去解决?
刘俊海: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一方面我们建立失信企业的信息采集制度,把这些失信的企业,包括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纳入到黑名单里面去;另外还要建立失信制裁的响应机制,也就是当它申请银行贷款时,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时,再通过招拍挂,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甚至获取国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都应当建立一票否决制,对这样的企业要像老鼠过街一样人人喊打。
所以,建立信用信息查询制度,信息查询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在失信信息被采集之后,广大消费者可以“用钞票投票”,可以“用脚投票”,也可以“用诉状投票”,追究它的法律责任。
《光彩》:这项制度和《公司法》大修以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什么联系?
刘俊海:去年年底以来,我国在降低创业门槛方面有两项大动作,一是《公司法》大修;二是今年3 月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这两项改革之后,成立企业从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从“先证后照”
变为“先照后证”,改传统年度检验制度为年报备案制度。
公众明显感受到的是,创办一家企业变得容易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数据提供了佐证。
今年3—7 月,全国每天诞生企业1.05 万户,比去年增长53%,注册资本为537 亿元,较2013 年增长104%.现在注册公司时,只要申请人符合开办条件,没有违规违纪记录,工商部门一般会发放营业执照。登记过程中,申请资料的填写基本都靠企业自治,所以如果没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市场秩序很可能陷入混乱,两个交易对手没有公共渠道去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在交易时会因调查出现交易成本上升等情况。所以在新的成立公司规则诞生之后,企业信息公开到了“不破不立”的时候。
改革开放30 多年,企业无师自通地学会了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产品不合格等丧失信用的事件时常出现,企业之间互相欺诈的情况也很多,尤其在互联网时代,这种情况更要注意。在中国的企业亟须升级换代之时,建立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上保持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并非“落子无悔”。《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还为企业信用修复提供机制保障,企业可以对自行公示的信息进行纠错,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可以申请移出。/姜度10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日前, 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他认为,这一条例对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进一步释放改革活力,充分释放民间投资的正能量。
《光彩》:国家为什么把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
刘俊海: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是国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需要。由企业自行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减少了行政审查环节,放松了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
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是国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需要。由企业自行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减少了行政审查环节,放松了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