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商标侵权案
三辰卡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辰集团”)是我国著名的卡通产业的龙头企业,其开发制作的《蓝猫淘气3000 问》大型科普系列卡通故事片在国内外引起巨大反响。2004 年2 月,三辰集团的蓝猫图形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于2005 年7 月将其拥有专用权的蓝猫书包系列注册商标排他授权许可蓝猫公司使用。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联华超市温州南国连锁店(以下简称“联华南国店”)在其销售的“金才子”书包上使用了来源于《蓝猫淘气3000 问》卡通故事片的蓝猫和菲菲图形作为产品装潢。蓝猫公司认为联华南国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联华南国店辩称,其销售商品使用的蓝猫和菲菲图案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图案在具体形态上是不同的,因此,自己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解析:庭审中,原告认为,联华南国店的销售意图在于通过书包产品上的蓝猫和菲菲图案误导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书包是蓝猫公司产品或与蓝猫所属公司有某种关联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同时,联华南国店使了《蓝猫淘气3000 问》卡通故事片中卡通人物形象作为产品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更损害了蓝猫公司的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我们认为,关于被告销售的商品在所使用的蓝猫和菲菲图案与原告享有排他使用权的蓝猫系列商标相似性的比对问题上,应当结合动漫产业的特点,突破原有机械的比对方法,不再仅限于注册商标和侵权商标的直接比对。结合具体卡通形象不难看出,两者图像都是来源于《蓝猫淘气3000 问》卡通故事片,属于同一个卡通人物,尽管具体形态有所不同,但不影响其本质形象的统一性。因此,应当认定构成近似,从而判决侵权成立。
提示广大经营者注意的是,证据材料在商标维权中至关重要,权利人应注意保存及获取被侵权人在先权力证明( 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被侵权人产品样本、侵权产品样本、 购买侵权产品证明等证据材料。在维权方式上,行政查处程序通常适用于侵权性质明确,侵权商品容易匿藏转移,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价值不大的侵权案件。其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诸如本案的诉讼程序则通常适用于侵权人实力较强,侵权行为和侵权商品销量易于举证,需要进行索赔的案件,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耗费的时间较长。
商标与字号冲突案
呼和浩特市有一家以“蒙牛”为企业字号的酒业公司,在其宣传和经营的奶酒产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并对外宣称与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企业。对此,蒙牛乳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恶意注册和使用蒙牛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蒙牛酒业辩称,“蒙牛”文字系其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主体,其在产品上使用“蒙牛酒业”四字是正当权利。
案例解析: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否有理?我们认为,既然原告蒙牛乳业已在先享有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该商标又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蒙牛酒业明知故犯,注册取得其企业名称,借合法形式故意制造混淆与冲突,侵犯了原告的商誉,其注册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蒙牛酒业在其宣传和经营的奶酒产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故意对外宣称其与原告是一家企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更是对原告商标专用权赤裸裸的侵害。
“蒙牛酒业”商标侵权案是利用商号注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一般说来,工商局应对与现有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不予核准,这样会避免,至少是减少类似侵权案件的发生。但在我国现行制度体系下,企业名称注册与商标注册是并行的制度,商标注册在效力上并不当然高于商号或提企业名称的注册。就实际操作而言,要求工商人员在每核准一个企业名称之前都要进行一次在先商标权利检索显然也是不现实的。尽管如此,我们认为,对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进行适当改革还是必要的,如通过增加工商局的权限,使其能够主动驳回某些恶意明显的企业名称申请。
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案
2005 年12 月,蒙牛集团公司接到举报,市场上有与该公司生产的瓶装“酸酸乳”相似的乳饮料在销售。蒙牛集团随后通过呼和浩特市XX 区公证处对市场中董某经营销售的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公司(以下简称白雪公主乳业)生产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呼市中院)提起了诉讼。白雪公主乳业认为,“酸酸乳”并非蒙牛乳业的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所有权。另外,该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不符合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的内容要件。
案例解析:本案中,蒙牛乳业虽长年使用“酸酸乳”商标,但并未在商标局注册,那么,其是否享有对“酸酸乳”商标的专有权呢?我们认为,原告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 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地使用了“酸酸乳”商标,且已持续使用近6 年时间。虽然该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但经原告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对其宣传、推广费用投入的逐年增加,该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 2003年至2005 年,一句“酸酸甜甜就是我”的广告词为众多消费者所知晓,而且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也逐年显著上升。
原告产品销售网络遍及全国,“ 酸酸乳”乳饮料产品以其酸甜口味和优良品质成为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因此,原告的“酸酸乳”商标事实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并享有较高的声誉,虽然其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但已符合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白雪公主乳业在相同的乳饮料商品上使用原告未注册但已“驰名”的“酸酸乳”商标及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普通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损害消费者利益,其行为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应当予以制止。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不局限于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同样可受驰名商标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商标许可使用纠纷案
经过多年经营,X 厂生产的“熊猫”牌童装巳经打开销路, 产品供不应求。为了保牌子, 创声誉,X 厂依法取得了“熊猫”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久Y 厂派人前来与X 厂协商, 要求有偿使用其“熊猫”商标, 双方随即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规定Y 厂每月生产5000 件“熊猫”牌童装,主要供内销, 合同期限五年。童装式样由X 厂提供,Y 厂使用“熊猫”注册商标,并在商标标明“A”字记号以示区别。合同订立后, 前两个月履行顺利, 后来Y 厂见“熊猫”童装在市面上十分畅销, 在未征得X 厂同意的情况下, 偷偷地与附近五个街道缝纫组订立了加工合同。缝纫组做好的童装由Y 厂贴上“熊猫”
商标, 直接与一些贸易公司挂钩销售。后X 厂发现,向Y厂提出解除商标许可合同,Y 厂则提出合同有效期五年未满, 街道缝纫组生产的服装上未标明“A”字标记,不同意解除合同。X 厂起诉到法院, 要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并判令Y 厂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解析:本案是一起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的案件。根据《商标法》第40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另外,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 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本案中 X 厂与Y 厂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既未向商标局备案, 也未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Y 厂未经X厂许可,在超过规定数量的童装上使用“熊猫”商标,是对X 厂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构成对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根本违约。因此,X 厂要求解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因此造成的损失可要求Y 厂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