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条例》为契机 促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专访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司司长梁艾福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11年第6期  [字号:  ]  

作者:刘佳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司司长梁艾福


  《个体工商户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1987年8月由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政策出台的背景是怎样的?有哪些亮点?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司司长梁艾福。

  《光彩》:《条例》出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这部《条例》出台的背景。
  梁艾福: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个体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到2010年底,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3452.89万户,资金数额1.34万亿元,从业人员7097.67万人,个体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在确立了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这部条例制定时间比较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其中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利于鼓励创业,扩大就业。例如:对个体工商户申办资格、行业准入和经营范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也没有体现对不同规模个体经营者的分层分类管理等。因此,国家工商总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修改工作,在修改原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经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4月16日以国务院令第596号颁布。

  《光彩》:《条例》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思想?《条例》出台有何意义?
  梁艾福:这次《条例》的制定工作充分体现了党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特别是体现了中央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怀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精神。与原《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条例》放宽了对个体工商户的限制,强化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责,为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对推动我国个体经济持续发展、推动扩大社会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光彩》:《条例》与原《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新规定?
  梁艾福:《条例》具体内容体现了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关注民生、促进发展的特色,创新了个体工商户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放开了可以开展个体经营的人员范围,由原来的“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新规定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登记都可成为个体工商户;二是放宽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规定只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从事经营;三是放开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的限制,由过去“一两个学徒,三五个帮工”的雇工人数限制变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招用从业人员”;四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光彩》:《条例》在扶持、服务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有哪些规定?
  梁艾福:《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服务个体经济发展的职责,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采取措施,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扶持与服务。针对社会上反映比较突出的个体经营资金、场地困难等问题,《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光彩》:《条例》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有什么具体要求?
  梁艾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当为申请人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同时,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光彩》:《条例》对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梁艾福:《条例》十分重视维护个体工商户权益,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光彩》:《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基本行为规范有哪些规定?
  梁艾福:《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为维护个体工商户所招用从业人员的权益,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个体工商户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光彩》:《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收费有何规定?
  梁艾福:国务院已于2008年批准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条例》中相应地取消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规定。《条例》规定: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同时,强调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光彩》:《条例》规定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目前国家有哪些相关规定?
  梁艾福: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依据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补充协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目前的依据主要是2007年中央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农民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台发〔2007〕1号),其中规定台湾农民可以在大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光彩》:《条例》为何将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梁艾福: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即流动摊贩)主要由进城务工农民、下岗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构成,对其管理既涉及部分群众的就业和生计,又涉及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社会管理问题。由于全国各地发展情况差异较大,各地管理流动摊贩的做法也不一样。《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本辖区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办法,有利于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合理引导规范,解决民生问题,同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光彩》:《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目前工商部门为贯彻实施条例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何打算?
  梁艾福:为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国家工商总局正在认真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紧修改、完善与《条例》配套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是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入学习《条例》,对登记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三是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单位覆盖面广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鼓励引导创业就业。
  下一步,国家工商总局将指导全国工商系统以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职能,通过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服务,全力支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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