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7 月28日,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成立,是中国首家慈善公益组织。 「1984年」3 月15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至1988年,与中国盲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中国肢残人协会等联合组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85年」5-6 月,中国红十字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确定了中国红十字会新的性质是全国性的人民卫生救护和社会福利团体,对开展新时期的人道主义救援和慈善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988年」2 月12日,广东中山市慈善万人行系全国首次区域性慈善公开募捐行动,筹得善款72万元,主要用于建办“中山市话中有话启智学校”(即弱智儿童学校)。 9 月,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 条规定:“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是社会法人团体”。 「1989年」3 月13日,中国贫困地区发展基金会在北京成立,在中西部地区开展扶贫济困行动。 10月,团中央、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发起倡导并组织实施“希望工程”,其使命是“助农民的后代人人有书读”。 「1990年」邓小平同志亲笔为希望工程题辞并两次以“一个老共产党员”的名义捐款,给予希望工程实施机构和社会各界极大鼓舞。 「1991年」7-8 月,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水灾,中国红十字会在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各国红十字会等国际社会及港澳台同胞的协助下,向灾区提供了3.1 亿元的款物。 「1993年」1 月8 日,吉林省慈善总会在长春市成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省级慈善团体。 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并公布施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红十字会工作做了规范,确定了其性质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1994年」4 月12日,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成立,是建国以来第一个全国性的综合慈善组织。 「1996年」6 月11日,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接受国际扶轮港澳区捐款仪式。国际扶轮港澳区为帮助国内消灭小儿麻痹疾病,向中华慈善总会捐款135 万元人民币,同时向中华慈善总会捐赠创始基金及其他社会捐款85万元,共计220 万元人民币。 「1997年」7 月,中华慈善总会启动甘肃雨水积蓄工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首次规定了对提供慈善捐助的企事业机构给予减税待遇。 「1998年」4 月27日,中国慈善总会启动“烛光工程”,救助农村贫困教师。 8 月16日,抗洪赈灾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与中央电视台首次联办大型电视义演募捐晚会。 12月24日,中华慈善总会“抗灾抢险勇士援助基金”成立。 「1999年」3 月,国际慈善组织“微笑列车”与中华慈善总会达成慈善项目合作的意向,旨在为我国先天性唇腭裂贫困患儿进行矫治手术。 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将对提供慈善捐助的企事业机构给予减税待遇的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 「2000年」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建立起省级慈善机构。 「2001年」1 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 月8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 月15日,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加强对捐助资金使用的监管”的要求。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 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03年1 月1 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004年」1 月13日,长期扎根农村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把关注的目光转向城市,宣布启动直接面向农民工子女的“希望工程助学进城计划。” 6 月,《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增设了非公募基金会这个新种类;允许以企业和个人的名义命名非公募基金会;对于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允许捐赠人的亲属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内在理事会担任职务;将涉外基金会纳入基金会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允许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在华设立基金会,允许境外基金会在我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鼓励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开展公益活动。 9 月,十六届四中全会决议第一次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慈善事业第一次被明确写进党的重要文献。 「2005年」3 月,国务院将“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第一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更加明确地提出了“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的要求。 11月,民政部在首届中华慈善大会上发布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首次明确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目标、原则和措施。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过亿元。 「2006年」3 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重申要“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 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并提出了“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的要求。 我国接收捐赠总量达到100 亿元。 「2007年」1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 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10月,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008年」3 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要“鼓励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9 月,以慈善和社会捐助、福利彩票、老年人和残疾人福利以及儿童福利四方面工作为主要业务的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正式成立。 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8年是我国慈善事业大发展的一年,捐赠总额为1070亿元人民币,个人捐赠首次超过企业捐赠,中国大陆地区公民个人捐款达458 亿元,占捐款总额的54%,改变了此前国内个人捐赠不超过总额的20%的格局。 截至2008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有41.4万个,其中,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总数达1597家。社会团体23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8.2万个。 「2009年」7 月,首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2009年年会在北京举行。 《社会救助法》、《慈善法》列入国家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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