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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8年第6期  [字号:  ]  

股东退股可以委托办理吗

  问:我朋友是某公司股东,由于资金紧张想退股,但由于个人原因,他本人不能出席,想委托我办理,我可以帮他办理吗?假如可以,我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
  答:根据相关规定,在股东本人不能出席股东会时,可以由本人向您出具委托书,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由您作为代理人,代替股东本人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如果该公司章程对于委托书的形式有特殊要求,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则需要股东本人为委托书办理公证。

货物丢失如何索赔

  问:我公司委托货运公司托运一箱贵重货物,并交纳了保价费。随后被告知货物丢失了,我公司要求货运公司全额赔偿货物,但该货运公司只答应赔偿货物价值的80%.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答:《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托运人或货物所有人来讲,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非免责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托运人或货物所有人便可向承运人主张赔偿。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承担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责任是法定义务,《合同法》未规定的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
  货物运输关系与保险合同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托运人同时给货物进行了投保,托运人与保险人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时,投保人依保险合同可向保险人主张理赔,如果保险金额不足以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托运人对不足的部分仍有权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因此,您公司可以根据以上规定,搜集相关证据,与其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订金”和“定金”有区别吗

  问:日前我公司从两个厂家分别订购了一批原材料,并分别支付了2万元定金,其中一厂家的合同上注明这2万元为“定金”,但另一厂家的合同上则注明为“订金”。请问“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有区别吗?
答:定金是指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债的履行,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由一方于合同履行前预先付给对方一定的金钱。定金的成立应当在书面文书上写明“定金”字样。定金的作用表现为,当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同时定金具有担保作用,而它的担保作用正是通过定金罚则来实现的,在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可通过适用定金罚则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订金”与“定金”读音相同,但在法律上却有重大区别。订金不具有担保作用,只具有预付款的作用。即交付和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

我该与哪家公司签代理合同

  问:我欲代理一家公司的产品,该公司注册地在北京,但是其公司产品全部由江苏一家企业生产,我所代理的产品,也由江苏的公司发货。请问我应该与哪家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答:此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普遍,且相关法律未作强制性限定。代理制度的实质,是代理商向总部支付一定代理费后,取得一定区域内销售产品的“垄断权”或“市场买断权”。只有当总部(公司)具有产品和品牌所有权时,才有权委托他人代理销售产品。一般来说,产品和品牌所有权人应该与您签订代理合同。当公司仅是产品的代加工方,收取加工费,本身没有产品和品牌的所有权时,无权授权您为代理商销售产品的。

我公司能否进行处罚

  问:外来人员来我公司办事,无意间违反了我公司的规定,我公司保安人员有权利按照本公司规定处罚外来人员吗?
  答:《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根据以上规定,您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同时您公司的规定也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所以,您公司的保安人员无权按照公司规定处罚外来人员。

编辑  张琳(he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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