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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6期  [字号:  ]  

  

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为何不被受理

  张先生问:我的一位朋友和李某共同投资,从朱某和赵某手中受让了一家丝绸有限公司,双方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营业执照办好后由朱某和赵某持有。由于经营需要,我的朋友和李某要求朱某和赵某返还营业执照,但他俩以转让款未结清为由拒绝返还营业执照。无奈之下,我的朋友和李某只好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朱某和赵某所持的营业执照作废。之后,携公告和相关资料到工商部门申请补领营业执照,但工商部门却以补领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为由不予受理他们的申请。请问,工商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工商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你朋友和李某受让的丝绸公司的营业执照并没有遗失,也没有毁坏,而是被他人占有。显然,他们的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不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补领情形。
  当你的朋友和李某受让丝绸公司,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丝绸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后,朱某和赵某就不再拥有对丝绸公司的所有权,其中当然包括对营业执照的占有权。朱某和赵某以转让款未结清而拒不返还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侵占丝绸有限公司特定财产的违法行为,因此,应当无条件返还营业执照。至于转让款未结清则属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此作为占有营业执照的理由。如果你朋友他们与朱某和赵某就营业执照的返还问题协商不成,可建议他们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张春红)
  

使用亲戚的厂名厂址合法吗

  赵先生问:去年,我在一亲戚开办的粘合剂厂打工,并学会了粘合剂的生产技术。今年初,我筹集了50多万元在异地也开办了一家粘合剂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为帮助我尽快打开市场销路,亲戚同意我生产的粘合剂使用他们的厂名厂址。可最近工商部门告知我生产的粘合剂使用了别人的厂名厂址,要对我厂进行行政处罚。请问,我厂使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合法吗?
  答:根据国家技术监督总局颁发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规定,产品的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由于你开办的粘合剂厂和你亲戚的粘合剂厂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生产厂家,各自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不存在委托与被委托的生产关系。因此,你厂的产品不能标注你亲戚的厂名和厂址,而必须标注你厂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厂名和厂址。否则,将构成《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而受到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张春红)
  

经营种子必须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吗

  罗先生问:我是一名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个体工商户,最近,工商部门对我的种子经营店进行检查,并要求我出示种子经营的档案。由于我从未听说过经营种子还要建立档案,所以也就没法出示。工商部门告知我没有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对我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请问,经营种子必须要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吗?
  答: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种子经营者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将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因此,工商部门对你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张春红)
  

借款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范先生问:半年前,我给家人看病急需用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吕某。当时,因情况紧急,我未经考虑就答应了吕某的全部借款条件。现在,借款期限到了,吕某表示按照约定,要按复利计息。我提出家人的病尚在治疗中,经济压力很大,能否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2倍计息。对此,吕某不接受,还上法院起诉了我。请问,法律对于公民间的借贷,在利率方面有何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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