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台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4期  [字号:  ]  

  电话录音是有效证据吗
  江西谢先生问:我借了20万元给朋友做生意,当时碍于情面没有打借条,现逾期未还。为防范今后对方否认该借款,我悄悄做了电话录音,请问该证据有效吗?
  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譬如在他人住宅处私自安装窃听、摄像器材等),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您在收集、提取该证据时未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该通话录音又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3个特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录音证据往往多属于孤证。对于取得合法、录音音质清晰、内容明确且无其他疑点的,法院有较大的可能予以采信。而对方对录音提出异议且确实存有疑点的就需要有其他的证据来进行佐证,否则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建议您首先确认录音是否清晰、连贯及是否具备指向人物名称、借款时间、用途、具体数额、还款约定等基本内容,此外亦可再收集其他的证据譬如证人证言等,以进一步证明你们之间债权债务的存在。
  以个人名义投资的企业离婚时该归谁
  湖北李先生问:我与王女士结婚后,以我的名义投资设立了一家汽车维修站,在我的经营下,维修站的生意日益红火,但我与王女士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现对方同意离婚,但要求汽车维修站归她所有。请问,汽车维修站到底该归谁所有?
  律师答: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独资企业是由单独一人出资设立,由一人拥有和控制,并由一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对夫妻以一方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而设立的独资企业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离婚分割时,双方都有权获得该维修站的经营权,有权分得维修站的经营所得。但维修站一直由你经营,你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与能力,所以由你继续经营有利于发展生产,但你应给予王女士相应的补偿。
  装卸工伤残由谁赔
  安徽杨先生问:不久前,吴某在帮我装货时,造成六级伤残。吴某起诉他的雇主金某,认为其受金某雇佣从事农副产品的装卸工作,金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金某辩称,原告系为我装卸货物受伤,应追加我为本案被告。但我不认识吴某,工钱也不是由我付给他。请问这事与我有关吗,到底该由谁来赔?
  律师答:本案的焦点在于装卸工吴某的报酬由谁支付或者说吴某是为谁打工。若吴某的工钱是由金某支付的,则雇主金某承担本案赔偿责任顺理成章。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歇业、撤销时的债务如何追索
  贵州张女士问:现实中很多企业在欠债后就处于歇业、撤销状态,怎样才能实现这种债权呢?
  律师答:企业在歇业、撤销后,已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该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若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则对于歇业企业,债权人可以歇业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也可仅以歇业企业为被告;对于被撤销企业,债权人应以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为被告。
  违反税法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四川陈先生问:前不久,刘某将某汽车维修中心出租给赵某,双方合同约定,承租人赵某独立经营,缴纳租赁费;合同其中一条还写明“所有纳税由出租人陈某负责”。后来,我经税务咨询,得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承租人,于是要求赵某缴税,而赵某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纳税义务。请问,按照法律规定应该由谁缴税?
  律师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根据这一规定,刘某将某汽车维修中心出租给赵某后,赵某是纳税义务人。双方合同约定“所有纳税由出租人刘某负责”,明显违反了税法规定。依据合同法,刘某和赵某签订的有关纳税内容的合同条款无效。
  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是订立经济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订立的经济合同,从形式和程序到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就属于无效的经济合同。这类经济合同,无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法律都确认为无效,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经济合同可以是全部无效,也可以是部分无效。由于刘某和赵某签订的是一份财产租赁合同,故此合同中有关纳税内容的条款无效,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E-mail:hengde@126.com,咨询热线:13311318080)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关闭窗口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