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盖别公司网页是否属不正当竞争 福建肖先生问:我的公司有一个网页专门宣传自己公司的产品,以方便供求。2006年5月,B公司通过破译我公司的网页用户名、上传密码,发布了自己的资料及产品广告、销售渠道等,并覆盖了我公司的页面,造成访问我公司网址的客户实际浏览到的是B公司的页面。请问,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答: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方面,B公司具有主观上的故意。B公司通过破译你公司的用户名、密码,侵入你公司的网络空间,覆盖你公司的网页,明显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恶意。另一方面B公司的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B公司的行为,扰乱了网络经济秩序,并因此而获取了不当利益。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司盈利不分红能否退股 山东余女士问:我是某有限公司持股20%的小股东,公司两年来一直盈利但就是不分配利润,我能否退股?如何才能实现我的权利? 律师答:出于对股东抽逃出资的防范,《公司法》对退股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根据上述规定显然您不符合退股的条件。 正常情形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交由股东会进行表决,股东会是有权决定公司分配事宜的,在公司章程未作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小股东对此确实起不了决定性作用。因此,您可依法将所持股份转让予其他股东或第三人以收取转让价金;与其他股东就利润分配订立协议及修改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事宜作出明确而详尽的约定以杜绝再发生有利不分的事件。此外,为避免某些股东将盈利公司的帐务做成亏损,经常查阅公司财务帐册也可对股东的权益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本案关于利息的约定是否有效 安徽曾先生问:2004 年9月1日,李某向我借款8万元,当时我们在《还款协议》中约定,李某所借8万元在2005年9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未还款项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现李某一直未能还款,我能否要求李某按约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律师答:《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4条亦指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此,本案中双方对利息约定明确且未超出法律的限定范围,应为有效约定,李某应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向你支付利息。 破产前处理财产有没有效力 四川史先生问:我公司的业务单位某物资贸易公司今年初被骗一批货物,使本来很不景气的公司出现巨额亏空,最近听说该公司在处理财产,可能要申请破产。请问:现在处理财产有没有效力? 律师答: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破产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发生,企业破产法对破产企业在破产前处理财产的行为已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而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则更加严格,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的,企业破产期间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时间上由原来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扩展到了1年内。同时规定在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存在破产情形时,仍然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管理人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对于为逃避债务进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的债务以及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中获取非正常收入、侵占财产的均属于无效行为,管理人有权向取得财产者追回。因此,对于你所反映情况,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处理财产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以上问题由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E-mail:hengde@126.com,电话:13311318080)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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