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白酒竟成危险化学品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7年第10期  [字号:  ]  

  日前,江苏省兴化市张先生来电称,8月20日,他雇司机开小货车为一位货主运送一批产自四川的百年纯粮液到宝应县。那批瓶装白酒酒精度为46%,每瓶的容量为500毫升,酒瓶装在纸盒里,盒外还有纸箱。不料车到宝应后,即被该县交通局的执法车辆拦下,稽查人员在检查了车上的货物后,将车予以查扣,理由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拟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张先生感到不解的是,人们常喝的白酒怎么会是“危险化学品”?如果它真是“危险品”的话,那么就应该加贴“危险品”标志,并且要按危险品来对销售等渠道进行安全管理。再者,无论是自己还是其他同行,以前都没有遇到因为运酒而被处罚的事,他询问了该酒的生产厂家,对方说他们的产品发往全国各地,还没有听说过被当作“危险化学品”对待的。张先生备感疑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张琳)
  

白酒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7月27日批准发布的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及GB6944-2005《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国际公约及规则(《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案》中〈危险货物一览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案》中〈危险货物限量运输的一般规定〉中有关易燃液体的限量豁免规定)规定,白酒是否属于危险货物与其包装大小有关系:(1)
  对于酒精度在70%以上的酒类(包装等级应是Ⅱ级),只要内包装的数量高于100 0ml就是危险货物;如果是玻璃或塑料内包装,其数量只要高于500ml就属于危险货物。(2)对于酒精度在24%以上70%以下的酒类(包装等级应是Ⅲ级),内包装数量只要高于5000ml就属于危险货物。例如一般情况下,白酒是装在500ml的玻璃瓶内,然后很多这样的玻璃瓶再装入纸盒内,此时纸盒就是外包装,而每个玻璃瓶就是内包装。如果单个玻璃瓶内的白酒的酒精度在70%以上,那么它的数量超过500ml就属于危险货物;如果单个玻璃瓶内的白酒的酒精度在24%以上70%以下,那么它的数量超过5000ml才算是危险货物;否则就不是危险货物。这是目前国家安监总局没有将白酒的运输和销售等列入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范围的原因。
  主管部门对此理解有一定的差异性。国家质检总局将白酒列入了重点产品监控范围,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年销售额500万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年销售额50 0万以下的白酒生产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对1999年9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白酒企业,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处理不当可依法诉讼

  行政机关执法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法律条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环境全方面考虑,从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原旨出发,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本案例中,交通局行政处理受理中心的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合法、合理、公正的处罚原则是不符的,不合法也不合理。
  一方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确切。根据相关规定,白酒是否属于危险货物与酒精度、包装大小有关系。从酒精度和包装大小综合来看,张先生所运输的白酒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执法部门不问包装大小仅以白酒本身的化学成分来认定所运白酒属危险化学品,进而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为由,拟对张先生进行罚款,其行政处理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片面理解,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国际通用惯例是不符的。
  另一方面,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2万元的罚款应属于较大罚款,行政机关在对张先生拟罚款以前,应事先告知张先生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执法机关未履行告知程序,程序涉嫌违法。
  对于张先生来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权。针对执法机关已经作出的查扣的具体行政行为,张先生可以在执法机关作出查扣决定后60日内(如果执法机关在查扣决定中告知了申请复议的时间,则在执法机关告知的时间内申请复议),向执法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执法机关的不合法的行政查扣决定。如果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维持查扣的行政复议决定,则张先生可以在15日内向作出查扣决定的执法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查扣决定,法院将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张先生届时如对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先生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即在执法机关作出查扣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执法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查扣决定。
  

规范操作避免法律风险

  危险化学品是政府严密监管的特殊物品,国家对此高度重视,因为一旦出现问题,将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严重威胁。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企业来说,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认真落实,加强自我监管、自我防范,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精神,做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管理工作,不能有懈怠之心。
  对于从事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企业,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相关资质和审批手续后,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业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以“不知法”为由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总之,虽然目前各行政部门有时对于某件违法事实认定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但企业仍应防微杜渐,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做到制度、人员安全职责到位,做到安全生产管理的系统性、严密性和主动性,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支出和损失,减少给社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本案法律问题由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梁学军律师解答lawyer591@yahoo.com.cn)

编辑  张琳(hej@gcmag.cn)



 读者评论:

  时间:2014-8-3 14:14:45
  内容:适用法律极为准确,分析条理分明(好评)




关闭窗口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