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A:目前,企业加盟的类型不少,如品牌加盟、技术加盟、投资加盟等;加盟的方式也各有不同,有收取字号使用费和品牌代理费的,有收取管理费的,还有交加盟费的;而从加盟主体来看,有个人加盟,也有企业加盟……请问,从法律上看,加盟企业有几种类型,不同类型加盟的企业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它们的权利义务又有哪些? 答 A:加盟经营,其实质就是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一般含义,是指特许人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独特的商品、专利和专有技术、著作权、经营管理技术(包括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就是加盟经营中的加盟主(大型加盟经营中往往也称为加盟总部),而被特许人就是加盟者。 一般来说,从被特许人享有使用权的客体来分,加盟经营可分为品牌加盟、技术加盟、产品加盟、著作权加盟等,而不包括目前商界所说的投资加盟。 品牌加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品牌加盟,仅仅是指商标加盟,是指加盟主(特许人)特许加盟者(被特许人)使用其商标来经营,比如经营某商标服装的专卖店。广义的品牌加盟,则是指加盟主特许加盟者综合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管理技术(包括经营模式)等。比如肯德基加盟店,就综合使用了肯德基的商标、商号、经营管理技术(包括经营模式),甚至特定的餐饮品种和门店的统一装潢。不少零售连锁店也属于此类加盟。 技术加盟,是指加盟主特许加盟者使用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来从事生产经营。比如,加盟主特许加盟者使用其特定的外观设计来生产、经营产品,即属于此类加盟。 著作权加盟,是指加盟主特许加盟者使用其著作权来进行经营。比如,加盟迪尼斯乐园,可以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米老鼠等卡通形象来进行经营。 产品加盟,是指加盟主特许加盟者生产经营其独特的商品。比如,风行一时的土家掉渣烧饼,即属此类。 不论何种类型的加盟,各种加盟合作均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应当由《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和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规范都明确规定了加盟双方的权利义务。 问 B:企业的设立都要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同性质的企业会有不同后果的民事责任。请问,在工商登记中有哪几类加盟企业,它们分别是怎样的企业性质?我们又该如何识别加盟企业,以防受骗? 答 B:具备设立条件的加盟店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方能成立,未经登记注册的,不得以“加盟店”名义经营。为了便于经营,经总部同意,加盟店在招牌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商号,但是应当在总部名称后缀以“加盟店”字样。 根据国家工商局1997年下发的《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加盟店申请登记注册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能够证明具有若干个门店的材料;(2)总部关于设立其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的决定,或者总部与其参股或无资产关系的门店签订的连锁经营合同;(3)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目前,我国的加盟经营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尚不足以保障企业在该领域内有法可依,因此带来了不少问题。例如,有的企业为了获取加盟金,未具备条件就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有的企业利用虚假广告以“高收益、高回报”等虚假信息误导加盟者,骗取加盟者的加盟金;有的人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有的企业为招徕业务,假冒品牌企业的加盟店欺诈消费者;还有的加盟店未与许可方订立企业商号的授权许可合同,就在其牌匾中使用许可方的企业商号,使消费者误认为加盟店就是许可方的直营店,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等等。 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参与人员的信用水平相对较低,因此,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广大消费者,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加盟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注意考察许可人或者加盟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管理能力,不要被其表面现象所迷惑。 问 C: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不同合作方式的加盟企业,法官会作出不同的认定,然后再作出相应的判决。请问,司法实践中,加盟合作企业如何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答 C:加盟经营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分对内责任和对外责任两种。对内责任是加盟协议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需承担的合同责任,不涉及第三人;对外责任则是加盟后设立的经营主体在对外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民事责任。 加盟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3类:1.由受许人独自承担对外责任。受许人加盟后,通常以3种名义开展经营:一是以自己的名义,二是以法人型加盟经营主体的名义,三是以特许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其中,以自己的名义或以法人型加盟经营主体开展经营的,因在民事主体关系上与特许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故对外关系中需依法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这类对外责任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例如,丁某的羊绒大衣被某洗衣设备公司特许的加盟洗衣店洗坏。丁某与洗衣店无法达成赔偿协议,便起诉要求该加盟店的特许人——某洗衣设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特许经营合同,该洗衣设备公司与加盟店仅在合同范围内各自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加盟店对丁某的损失承担独立的民事赔偿责任,而该洗衣设备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由特许人转承受许人的对外责任。转承对外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受许人根据加盟协议约定,以特许人分支机构的名义进行经营;二,特许人与受许人存在代理关系或构成表见代理。 第一种情形中,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加盟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无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其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应依法由开设该分支机构的法人(即特许人)转承。第二种情形中,根据《合同法》“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和“没有代理关系但已构成表见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法律规定,若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或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则民事责任也由特许人转承担。 转承的对外责任多数情况下也表现为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3.由特许人和受许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根据加盟协议的约定,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组成了半紧密型联营体,且约定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则特许人和受许人应依约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根据加盟的特性,现实生活中此类半紧密型联营体极少存在。 多数情况下,特许人和受许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是因为两者对外存在共同侵权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共同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特许经营除了与商标、专利许可相关联外,与竞争权利也密切相关,所以特许经营行为如构成垄断或不正当竞争,在民法上往往也构成共同侵权,特许人和受许人需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②供应的产品存在缺陷,且受许人明知。这种情形多发生在商标加盟经营模式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当特许人提供缺陷产品且受许人明知而不加以拒绝仍进行销售时,双方就构成了共同侵权,特许人与受许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特许人与受许人在加盟经营过程中有共同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则应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及《商标法》、《专利法》等均有相应规定。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