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修改、倍受关注的《公司法》大大降低了公司的准入门槛,顺应了当前全民创业的需求,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全方位、多视角的渲染,激发了初涉商海投资创业者的热情,“公司”越来越被投资创业者青睐,也成了其投资创业时首选的登记形式。然而,笔者却发现其中很多人对“公司”的认识还很肤浅,有不少人竟把“公司”当成一种时尚招牌,盲目跟风,错误地认为选择“公司”就能带来财富与效益。因此,笔者建议广大投资者在开业办照时,要多了解《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登记形式,不可一哄而上,以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麻烦。 一、新《公司法》虽扩大了公司的自治权限,但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依法规范运作,并非每个初期投资创业者自身素质所能适应和做到的。因为在创业初期,投资者要关注的事务千头万绪,特别是当前家族型的小公司还很难从体制上解决好公司的规范化运作问题,实践中容易忽视公司的规范化管理要求,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宽松的出资方式、合伙形式、灵活的管理机制,则更适宜初次创业的投资者采用。 二、新《公司法》加强了对虚假、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由于国家对市场主体和经济秩序的依法管理要求越来越高,相关职能部门必将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对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也将出重拳查处。比较而言,相关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与约束要宽松得多。 三、首选公司意味着创业成本的增加。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及年度验检要提交验资证明、审计报告,登记费也按资本金缴纳,资本分期到位还要逐一验证,仅此一项,公司每年至少要支出数千元。 四、新《公司法》虽降低了公司的准入条件,但与经营活动相关联的税法尚未修改到位,这也表明资本金不足40万元的小公司,仍无法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近期江苏省宝应地区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在3~40万元之间的小公司来看,虽如雨后春笋般地增加,但是企业在进入登记程序后,很多人感觉到“进退两难”。因为公司主体退出时既要遵守法定的退出程序,也要执行严格的公告与清算等其它方面的规定。 五、新《公司法》仍然对投资者的身份、董(监)事及经理的任职资格作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投资者、董(监)事稍有不慎,就会处于被动。 六、新《公司法》对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也有条件限制。如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其它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择“公司”并不意味着全部免除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初期投资创业者应慎重选择登记形式,除公司外,还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初入商海的朋友一定要因地制宜,从小到大,不可盲目追赶时尚和热潮。(本文作者系江苏省宝应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人员)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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