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要讲究技巧。但经营技巧的头顶上永远悬着一把叫做“法律”的利刃,它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地运用,而不能投机取巧,不能触犯法律。这就是——


“双富”案的启示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6年第7期  [字号:  ]  

作者:■王淇 房菲
  

接二连三的判决

  1993年,从黑龙江来到辽宁的张洪刚在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了人富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富公司)。经过几年的经营,公司迅速成为以房地产为主业的集团,并成立了辽宁双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富集团),拥有资产近1个亿。
  2001年11月,张洪刚忽然被开发区公安局以涉嫌偷税、虚报注册资本立案侦查。2002年12月24日,张洪刚因涉嫌“藏匿、拒不交出会计凭证资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2003年6月,营口市开发区检察院以张洪刚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偷税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2003年12月,营口市鲅鱼圈法院以偷税罪、藏匿会计凭证罪、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张洪刚有期徒刑11年,并处5590万元的巨额罚金。张洪刚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5月11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张洪刚犯偷税罪的事实认定不清、采信的证据依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但鲅鱼圈法院的重审仍然认定张洪刚犯有偷税罪等4项罪名。
  

是经营技巧还是犯罪行为

  在二审中,控辩双方就张洪刚的行为究竟是经营技巧还是犯罪行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方指出,在1999年成立双富储运公司时,双富房地产公司以一栋住宅楼作为资本出资,作价970万元。但该公司未按有关法律规定,在6个月的有效时限内办理产权转移,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张洪刚则辩称,储运公司是属于需要长期投资的特殊行业,双富集团虽没有直接将房产转入该公司,但已经将大量资金注入了该公司用于兴建基础设施,其资金已经远远高于注册资本,根本不属于虚假投资,只是经营方面的策略。
  至于虚报注册资本的3095万元,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是:双富房地产公司在2000年初申请成立双富集团时,曾以3栋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楼作为注册资本进行投资,却隐瞒了商品楼已经大面积销售的事实,将其作价3095万元进行投资注册,经估算实际仅为400多万元,明显虚报注册资本。
  张洪刚认为,双富房产公司拥有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明,在所谓销售的商品房中,合同双方只签署了购房合同,并没有发生实际的产权转移,所以该楼盘的实际出资是真实有效的。这是经营当中的技巧问题,不算违法。
  公诉方根据公安机关对原人富公司和双富公司的侦查和联合调查组的多次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着少计收入、多列支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并根据一家名为“中科华”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科华”)对双富集团在1998至2001年期间少计税金行为作出的审计结论,认定原人富公司和双富公司的偷税金额为1080万元。
  张洪刚的辩护律师却当庭提出了1998年人富公司解散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和2003年营口开发区地税局出具的税务鉴定,认定的缴税差额仅为8万元,按法律规定根本不构成偷税罪。辩护律师还认为,“中科华”认定双富公司偷税1080万元,所用的方法是“倒查法”,而这个方法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用于核定个体工商户纳税金额的一种计算方法,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用“倒查法”计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偷税额,属于计税方式的根本错误。并且,原审法院在认定偷税额时未扣除合理开发成本,所得税计算方式严重错误。
  

终审4项罪名成立

  2005年6月21日,营口市中院对“双富案”进行终审,判决张洪刚偷税罪等4项罪名成立,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的相关规定。张洪刚身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人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对人富公司的会计资料具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保管的法定义务。而张洪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妥善保管账目,且隐匿账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法院认定:营口双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张洪刚,明知用于注册登记的3栋楼属于被告单位从人富公司转入的,还欺骗评估、验资机构及公司登记管理部门,骗取公司登记,其已售出部分不能对外实际承担责任。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张洪刚明知用于注册登记的3栋楼已售出部分不能对外实际承担责任而虚报注册资本,其行为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而关于争议最大的偷税罪名,法院认定:营口双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偷税数额l94万元,2000年度偷税额占当年全部应纳税的比例为31.66%,已构成偷税罪。张洪刚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其单位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亦构成偷税罪。
  

案件过后的思考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张洪刚曾有“违法经营不是我一个,为什么是我承担法律责任”的辩解。法官介绍说,“通过这个比较典型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不管是国有、私营、还是外资企业,都要依法经营,因为法律是行为规范的最低限度,不能抱着侥幸心理,或以特殊身份谋取一些不正当利益。”
  企业经营不能脱离和超出法律的界限,经营技巧并不是投机取巧。2004年6月,一本名为《纳税筹划技巧》的书引起了很多企业老板的关注,书中介绍纳税筹划的一些知识,教会老板们如何非违法的避税筹划、合法的节税筹划以及利用价格转嫁筹划。“避税”、“节税”并不是“偷税”、“漏税”,前者是经营技巧,而后者就是违法行为。可见,“经营技巧”和“违法行为”哪怕在形式上有类似之处,但它们之间横着法律的准绳,这是本质区别。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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