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去年12月,某外贸公司的业务员小林从我的摊位提走大量货物,至今没有付款。前几天,我去该外贸公司催讨时才得知,小林已于去年11月辞职离开公司。我认为,因为该外贸公司没有及时通知我,我才被小林以该公司名义骗走货物,现在造成损失应由该外贸公司承担。请问是这样吗?
读者 马林
马林读者: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在立法上的明确规定。这一立法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无过错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代理关系,约束、规范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有三种情况:(1)无权代理;(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没有告知相对人,使相对人认为该行为人仍然是代理人。
“表见代理”在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同时又可能影响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通常会因为无权代理人的“表见代理”行为而被迫承担民事经济的责任。本案中,应属有理由相信小林能代表该外贸公司进行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有效,该外贸公司应向你承担经济责任。
郑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