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某玩具厂的法定代表人,厂里与几个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为700元,每月月底发放工资。几个月前,玩具厂工会代表员工与厂里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中规定:员工的工资每月不得低于800元。但现在厂里形势不好,我们决定仍给农民工发放700元工资。请问,可否不对农民工执行集体合同的规定?
董华
董华读者: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则是企业与代表全体职工的工会之间为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职工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由此可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当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所以,你厂的工人应该享有集体合同中相应的权利,玩具厂应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工人的工资至少增至800元。
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