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己被山东省临沂市工商局处罚一事,在临沂批发城搞油品经营的李老板起初怎么也不明白,自己从南京某润滑油有限公司购进并销售的摩托车机油和润滑油怎么就侵犯了金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了呢?“因有他人侵权被罚的教训,俺在购买带有‘金城’注册商标的油品时,也是非常小心地查验了含有‘金城’注册商标许可内容的合同的。”说话的当儿,李老板满腹委屈。 据了解,李老板在购买带有“金城”商标标识的油品时,确实查验了含有许可内容的合同。合同是2004年元月20日金城集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甲方)与南京某润滑油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金城摩托车专用油生产、销售合同。合同关于“金城”商标的使用是这样规定的:经甲方授权乙方使用金城集团“金城”注册商标及“金城集团”、“金城摩托车专用机油”标志,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据调查,“金城”及图形标志是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注册在第4类商品“工业用油,传送带润滑油等”商品上的,金城集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甲方)是金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许可或授权金城集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在法律上,金城集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母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是不能行使金城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权利的。 其实,金城集团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甲方)在与南京某润滑油品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就设下了“埋伏”:经甲方授权乙方使用金城集团“金城”注册商标及“金城集团”、“金城摩托车专用机油”标志的合同内容就暗含着南京某润滑油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没有经过该合同的许可,乙方的使用必须另有授权的意思。退一步讲,即使有甲方的许可使用,该许可也是无效的。听了执法人员的讲解后,李老板连连点头,表示以后将加倍小心,免得再中类似“埋伏”。
编辑 李海侠(hej@gcmag.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