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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贝”遗产险些留给儿子10年徒刑 

    
    http://www.gcmag.cn  2003年第12期《光彩》杂志
    杜先福
      
    儿子把老爸的“宝贝”遗产变成了区区90元现金,岂料——


    开山炮声把小伙子“震”进监狱
  时间追溯到2003年3月。四川省简阳市新市镇互助村1社村民刘忠诚,因为修水渠开山取石,“隆隆”的放炮声震得山下的住户胆颤心惊,村民害怕放炮闹出大事,就向派出所反映,请派出所管一管刘忠诚,保证放炮安全。派出所十分重视,就到刘忠诚放炮的处所实地调查,却发现刘忠诚放炮的炸药来路不正。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国家一向有严格规定。据刘忠诚说,他放炮的炸药是从私人手中购得。“私人卖炸药”,这显然是违法行为,必须一查到底,消除隐患。根据刘忠诚提供的情况,派出所立即找到了卖炸药的林洪齐,并于3月10日带到简阳市公安局留置盘查。
  在公安局,林洪齐老老实实讲述了他卖炸药的来龙去脉。
  现年31岁的林洪齐,原籍重庆市荣昌县,长期居住在简阳市平泉镇华堂村4组,并在与居住地很近的资阳市雁江区老君镇租了一间门市,靠卖菜刀、锄头等生活生产用品维生。林洪齐的父亲早年喜欢玩弄火药枪打鸟,就自己炼制了10余公斤黑火药。林洪齐多年前从荣昌到资阳来做铁器生意,年迈的老父亲带着心爱的黑火药也跟了来。1998年,沱江涨洪水,大约有一半的火药进了雨水而失效,林父为此心疼不已。后来即把剩余的大约5公斤火药倍加小心地珍藏起来。
  2002年夏,林父病重不治,临死前还念念不忘他那几公斤黑火药,嘱咐儿子说,炼制火药不容易,当应好好珍藏,说不定将来会有用处。
  老爸死后,林洪齐并未把火药看得怎么金贵。2003年1月,老爸生前的朋友张邦浦找到林洪齐说,“我知道你老爸生前炼制有黑火药,你放着也没用。我有个朋友,修防洪堤开采石头,放炮需要火药,你把火药卖给他算了。”林洪齐心想,这火药放在家里挺危险,有人要买,且又是修防洪堤为了保护群众的利益,那就卖了吧。于是,就答应张邦浦把人带来,他要亲自问问买火药的人是不是用来干正事。林洪齐心里明白,火药可不是闹着玩的,如果买药人干邪事,就千万不能卖。
  过了几天,张邦浦果然将买药人刘忠诚带到了林洪齐住所。刘忠诚说,他与村民赖洪玖开采石头修防洪堤,确实急需炸药。找公安局批,手续又太复杂,林洪齐这里有现货,就卖给他算了。林洪齐认为刘忠诚不像是说假话的人,就同意把炸药卖给他。经议定每公斤18元,林洪齐便把5公斤炸药以90元的价钱卖给了刘忠诚。由此,老爸留下的这份“宝贝”遗产,就这样被林洪齐处理掉了。
  事情已经十分清楚,林洪齐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被留置过程中,林洪齐的亲友认为,不就是卖了点炸药,钱也不多,找找关系说说情,大不了罚点款或治安拘留就了不起了。
  然而,关系没有找通,公安机关却于3月12日依法对林洪齐予以刑事拘留,3月28日执行逮捕。身陷牢笼,林洪齐还一直在想:就这么点儿事情,咋就整这么复杂?!昨天还是遵纪守法的良民,咋就突然成了身陷牢笼的囚犯?他在心里一直想不通。
    
    一审:10年徒刑;二审:免予刑事处分
  想不想得通,那是林洪齐自己的问题。执法机关只能依法办事。2003年5月22日,简阳市人民法院以林洪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洪齐经张某某介绍,于2003年元月的一天中午12时许,在资阳市雁江区老君镇街上自己经营的五金店内,将自己家里保管的黑火药5公斤,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非法卖与简阳市新市镇互助村1社的刘忠诚,被告人林洪齐获赃款9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洪齐非法出售黑火药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林洪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刑法》相关条款,以被告人林洪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判决下达后,林洪齐傻了眼。原以为不是什么大不了的问题,至多就是一年半载的牢狱就了不起了,没想到竟给判了10年。而且还认罪态度较好,假如认罪态度不好,岂不是要更加重处!为此林洪齐很有些想不通,其辩护人陈法庄也认为判决偏重。
  对此,资阳市雁江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法庄,将林洪齐获罪被判10年徒刑的情况拿到所里讨论,该所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们也认为对林洪齐的判决偏重。于是,所里便指定法律工作者吴昌延、陈法庄对林洪齐一案深入展开调查,并支持林洪齐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是:林洪齐所卖火药系父亲遗留物,并非购买来贩卖;买药者为修防洪堤急用而购买,是为了公益事业,并非用于搞其它破坏活动。事实上,林洪齐卖出的火药也未产生不良后果。根据200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据此,上诉人的行为并未产生社会危害,故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2003年7月21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洪齐非法出售黑火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罪。但鉴于上诉人出售的黑火药系其父生前遗物,且知道买方用于开山修防洪堤才出售,其主观上并无实施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恶意,客观上也未造成社会危害,案发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林洪齐诉称黑火药是其父遗留,买方将黑火药用于了开山修防洪堤,经查属实,其上诉理由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及量刑不当,依法予以改判: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03)简阳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林洪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二、上诉人林洪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林洪齐的监牢噩梦算是结束了,但其深刻教训却是值得生活中的人们认真汲取的。生活中往往有那么一些人,明明知道某些事情做不得,却怀着侥幸心理偏偏去做,一不小心却触犯了刑律,落下牢狱之灾。林洪齐所吃的“苦头”,恰恰就是很好的例子。假如,林洪齐卖出的炸药即使不是搞破坏用,但却发生了意外,造成了人员伤亡或其它危害社会、危害生活秩序的事件,林洪齐还能免予刑事处罚吗?由此可以说,林洪齐现在的结局还是幸运的,否则,那10年牢狱之灾,就只能他慢慢“享用”了。
  
    编辑 赵世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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