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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份广告是要约

http://www.gcmag.cn  2005年第1期《光彩》杂志
朱玲

    2003年6月20日,江苏某铜材厂在一次商贸会上贴了一则广告,称有20吨铜材要出售,每吨1.7万元,购者请于9月20日前来购买。同时该厂将这份广告发给了几家有往来的客户,其中包括山东某特种橡胶制品厂。然而9月份市场行情突变,该铜材涨至每吨3万元,于是铜材厂于9月16日在当地电视台播了一则涨价广告,以每吨3万元出售钢材。由于山东某特种橡胶制品厂不在该电视台广告的播放范围,根本没看到涨价广告,所以该厂在接到铜材厂的书面广告后,应约带着款项来厂购货。此时的铜材厂欲以铜材每吨3万元成交,山东方当然不肯,于是双方投诉至当地工商局。工商局经过认真调查,认为铜材厂寄出的第一份广告符合合同的要约要件,山东方带钱提货,就是对要约的承诺,因此合同成立,要求铜材厂按原价履行合同。铜材厂不服,认为本厂的那份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合同还未订立,山东方的行为也不能算承诺。双方诉诸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工商局的主张。
    本案的关键是铜材厂寄给山东方的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因为这两者所形成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人可以撤回邀请,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该广告是要约,那么山东方带款提货就是对要约的承诺,合同就成立,铜材厂当然得履行合同。因为《合同法》第13、25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反之如果该广告是要约邀请,那就不产生任何法律责任,最多赔偿山东方的车费及误工补贴。
    那么如何界定要约和要约邀请呢?《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观其要点,看商业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具体确定的内容。铜材厂寄给山东方的广告有名称、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其条款已基本构成了合同的要件,因此可以认定该广告为要约。在司法家践中,对于附期限的商业广告一般都视为要约。
    另外铜材厂辩称如果说第一份广告是要约,而他在山东方购买前已打出了更改价格的广告,那么后一份广告也应算作要约。《合同法》第17条载明,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铜材厂在电视上打广告更改价格实际上是在撤销第一份广告要约,可由于其广告投放在地方电视台山东方并未看到,也就是说山东方在发出承诺前没接到撤销通知,因而第一份作为要约的广告不得撤销。
    编辑 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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