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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期《光彩》杂志
文/雷振中 图/刘刚
欠条在民间借贷中十分常见。在法律上,欠条被称为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为了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而订立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欠条并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下面的几个案子应当能给您一些启示。
期限不明确
李某是一个经营小商品的个体户,虽然本小利薄,但几年经营下来也有了一笔积蓄。2002年3月,朋友王某请吃饭。席间,王某说自己正在筹划开一个汽车配件商店,店面装潢和各种前期准备工作都已经完成了,拿到营业执照就可以开业。接着,王某提出向李某借5万元做流动资金周转一下,商店开业就归还。李某估计王某的商店应该在1个月内开业,自己的钱也没什么急用,不如借给他。于是,李某很爽快地同意了。
第二天,李某如约将5万元现金交给了王某,王某表示要打个欠条,李某推辞一番也同意了。欠条上写明:“王某收到李某的借款伍万元,汽配商店开业后归还。”落款是王某的名字。
转眼过去了1年,王某的商店依然没有开业。由于欠条上写了开业后才还钱,李某碍于面子也不好意思去催。2004年4月,李某联系到一笔大生意,多方筹款无果,于是向王某提出还钱。双方协商多次,王某均以商店还没开业,手里没有资金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请求。李某觉得王某不讲义气,但是又不得不承认欠条上约定的还款条件,那笔大生意只得放弃。2004年8月,在朋友的提醒下,李某将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归还欠款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合同双方没有约定确定的还款日期,王某的商店何时开业,以及开业之后多长时间归还都没有详细地约定,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判决王某在1个月内归还李某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李某终于拿回了自己的钱,却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错过了一桩大生意,他与王某的友情也随着这次风波而付之东流了。
书写不规范
2004年5月,张老板拿着一张欠条来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王老板偿还欠款3万元。王老板却只承认欠张老板300元。法院经过审理发现,欠条上所写的“万”字并不是规范的书写,而是在“万”的左边加了个单人旁。在规范的汉字中没有这种写法,而张老板又无法证明王老板有这种书写习惯。法院据此认定,张老板所提供的欠条无法证明借款金额为3万元,因此判决王老板归还张老板300元。一字之差,竟使3万元变成了300元,这个教训真是太昂贵了。
另一个案例是,2001年3月,张某向李某借款500元,双方在欠条上约定:张某收到李某的借款500元,半年后归还。半年之后,李某却要求张某还款5000元。原来,李某利用张某在欠条中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不是大写的汉字来表明金额,就在“500”之后又用同一支笔加了一个“0”。由于笔迹相似,又是同一支笔所写,司法鉴定无法认定是李某擅自添加。张某只得归还李某5000元。事后,张某后悔莫及,他说自己虽然知道大写的汉字,但当时疏忽了,给李某做手脚提供了方便。
不是本人笔迹
2000年初,一位个体老板向一家校办企业借款,声称利息高于银行利息。双方协商后,校企负责人带着现金10万元来到老板的办公室。老板随即拿出了一张已经写好的欠条交给了校企负责人,并说自己已经在上面签好了字。校企负责人仔细看了一遍欠条,没有发现什么漏洞,觉得对方办事情真是又快又细致。随着债务到期,校企向该个体老板要求还款及相应利息,但对方矢口否认此事。校企只得将该老板告上法庭。令校企负责人没有想到的是,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求,原因是欠条并非该老板所写,上面的签字也不是这位老板的笔迹,因此无法证明该债务的存在。校企负责人这才明白,对方早已写好的欠条本身就是个圈套,但醒悟的时候已经太晚了,10万元打了水漂。
我们中国人讲究“情理法”,情字当先,似乎什么事情都要讲究人情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好多人觉得打欠条是不信任对方的表现,是漠视人情,一些债权人碍于面子,不愿意在小小的欠条上较真,草草写几个字“意思”一下,或者对于欠条的细节马马虎虎,甚至干脆不打欠条,等到债务出现了纠纷才后悔莫及。对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欠条是证明债务存在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一旦疏忽了就会产生经济纠纷,进而导致损失。所以,笔者提醒读者朋友,认真对待欠条的每一个细节,不要因为不好意思或者马虎大意而出现漏洞。要知道,欠条虽小,却是债务的有力保障。
编辑 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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