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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1期《光彩》杂志
103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等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决定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涉及金额约18亿元。
港澳居民可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
从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可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等经营活动,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印发了《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港澳居民所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意见》强调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广播影视市场对外开放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近日联合颁布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首次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并对已出现盲目投资的热点行业或产品,从鼓励调整为允许外商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十类项目不得通过环评审批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十类不得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同时要求全国各级环保部门要对未经过环评审批就擅自开工的项目依法予以严惩。这些项目有:(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5)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代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扩、改项目。
“缺斤短两”有了新标准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公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将实行。新办法严格管理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等零售商品的称重,详细规定了称重的最大允许误差,销售肉类不得使用准确度很低的字盘秤。
部分货车少交三成“过路费”
2005年起国家将降低部分类型货车通行费,对象是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大于15吨的第5类货车,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对10至15吨的第4类货车,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土地有偿使用费先缴后分
国土资源部要求,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进行处理。各地将对2003年至2004年4月期间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未按规定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2005年1月1日起,土地有偿使用费将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各级国库收到库款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库款的30%逐级上划中央总金库;将库款70%的部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化肥产品仍暂停出口退税
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明确2005年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并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去年4月份以前已签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未标明化肥出口价格的长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新办小型出口企业退税容易了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指出,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编辑 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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