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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12期《光彩》杂志
小企业要建新账
《小企业会计制度》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就该制度的贯彻实施作出明确要求。
通知规定,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另外,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暂不实行这一会计制度。
通知还规定,小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建设项目审批增加预审程序
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新办法规定,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农民工可以“绕开”包工头领工资
建筑业企业今后将把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而不是通过“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发。企业还可委托银行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并施行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
关于工资的支付办法、标准和方式,《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办法》指出,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纺织品配额限制明年取消
中国纺织服装业离取消配额的日子只有2个月时间了。无论是在广州举行的广交会,在汕头举行的中国国际毛衫、内衣节,还是最近几天在中山沙溪举行的第五届中国休闲服装博览会,“取消配额”不约而同都成为了焦点话题。
有些业内人士认为取消配额将为中国纺织服装走向世界扫清障碍。但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实际上,中外之间的服装贸易从来都不是单向运动。自由贸易背景下的全球资源正在加速合理流动配置,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外企业也将在取消配额之后,在中国找到更多的商机。同时,国内的一些缺乏规模、缺乏原创力、不了解贸易规则的小型纺织服装企业将会被淘汰出局。
商务部下月禁止电子废弃物加工贸易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部分废机电产品、废料、旧机电产品等列入其中。如线路板、主机板等旧家电、IT类以拆解、翻新为目的的废旧物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将被禁止,并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经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涉及此次调整和更新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其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手册到期后不予延期,产品不得内销。
农民工也有休假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组织编写的《农民工维权手册》指出,农民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利。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个人合法财产允许对外转移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两类。
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统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对申请金额低于等值50万元人民币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核办理;超过等值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的,由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的移民财产转移采取“一次申请、分步汇出”。 编辑 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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