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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店里帮工也是童工

http://www.gcmag.cn  2004年第12期《光彩》杂志

    编辑同志:
  李某在县城里开了一家超市,生意挺红火。前不久,他15岁的女儿因初中毕业未考上高中,整天无所事事,甚至有时还会同一些小混混在一起玩。防止女儿学坏,加之正好超市里人手不够,李某便让女儿去帮工。既可以做做家务,也可以让女儿学会做生意,并了解赚钱生活不是件容易的事。可劳动行政部门却责令其改正,并说这是使用童工。请问:让未成年子女在自家店里帮忙也是非法使用童工吗? 
  读者:刘琼

    刘琼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九十四条明确指出: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是否构成使用童工,一是看目的,即是否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二是看怎么用,即是临时还是长时。本案中,一方面,李某经营超市是一种营利性活动,其让女儿帮工,目的虽然有多种,但其中也包括通过女儿的劳动获取更多的利润。因此,即使没有支付报酬,也不属于单纯的做家务;另一方面,李某让女儿去超市帮忙,并不是临时的,而是无限期的。据此,李某和女儿之间同样存在劳动雇佣关系,也就相应地属于违法使用童工。
  方媛 李玉
编辑 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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