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0”起征点褒贬不一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从2005年7月以来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议的个税法修改终于尘埃落定,划上了一个句点。
但是,争议却未随着修法的结束而减少,人们对“1600元”这个标准褒贬不一。据“中国社会调查所”对全国10个城市1000名公众进行的电话调查, 77%的公众赞成个税起征点由800元上调到1600元,19%的公众认为无所谓,4%的公众则表示不赞成。
持赞成意见的人认为,通过这次个税修法,逾七成的工薪阶层不用交税,如果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允许在纳税前扣除的项目计算在内,实际上,个人总的免税额会大大超过每月1600元的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有利于改善“劫贫济富”的现状。不仅如此,这次税改的意义已经超出了财税的范畴,从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角度看,也是一次不小的进步。
但是,更多的人却认为这次修法“作用甚微”。比如北京的一位李先生称,他一个月的收入是2000元,在北京属于收入很低的群体。每个月租房子要花去800元,吃饭要300元,其它零碎支出也达到500元,连病都不敢生,更不敢提攒钱养老什么的。可是,他却仍要纳税,所以感觉自己并没有因为这次修法而受益。他认为个税起征点应该提高到2000—3000元,甚至更高的水平才合理。
而新修改的税法中,不再允许地方自行提高起征标准,实施东西部“一刀切”的规定,这使一部分人相当不满。比如,在深圳打工的邓小姐目前月入2000多元,按税收原则,个税是在减除了纳税者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征收的,深圳2004年的人均月支出达2135元,邓小姐属于低收入者,可是现在仍要按1600元的起征标准纳税,像她这样的深圳“低收入”阶层还要缴税,怎能说个税法“是一个公平的法律”呢?
总之,此次个税所得税征点上调至1600元,受到了绝大多数公众的关注,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但是,众多异议的出现说明,个税的调整在解决税收公平和调整贫富收入的作用上,还没有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个体工商户难受益
在吵吵嚷嚷的争议中,个体工商户的位置有些尴尬,因为此次税法修改很少涉及专门针对个体户的条款,他们的利益无人论及。
一位经营五金配件的个体工商户康先生就是这样。他从报纸上得知,个税修法的宗旨在于减轻中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水平,所以他十分关注这次个税修法。但从开始听证到10月27日拍板定下1600元的起征点,整个过程很少涉及个体工商户这个群体。这让他百思不得其解:个体工商户中也有很多人属于中低收入人群,为什么不能从这次个税调整中获得好处呢?这样的个税调整是不是有失公允呢?
事实上,康先生的这一观点反映了许多个体经营者的心声,他们认为,现在各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个体户的经营利润已经很低,个税法修改后通过的扣除标准将使大部分个体户的收入赶不上工薪人员,会拉开个体工商户与工薪族的收入差距。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有11个应税所得项目,其中,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纳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是两大主要税源。以福建省漳州市2004年地税收入为例,征收入库个人所得税2.95亿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纳税7917万元,占26.83%;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7651万元,占25.93%。工资薪金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不分上下。
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2004 年全市5.5万多户个体工商户共缴纳个人所得税 1.86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20%;今年1—8月,该市个体工商户共缴纳个人所得税 1.35亿 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18.18%。个体工商户已经成为仅次于工薪阶层的第二纳税大户。
但是,在这次个税修法中,公众却只关注工薪阶层的压力,没有看到个体工商户的负担。石家庄市地税局税政二处副处长司国芳说,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影响几乎为零。如果一定要说受影响,那就是被个体工商户雇用的从业人员,他们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将适用新的费用减除标准。
个体户纳税需改进
目前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业主无法从个税费用扣除额调高中获得好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他们在个税缴纳上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
按税法有关规定,我国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账纳税,即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在缴纳个税时就可按照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税率计算个税。但是,由于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购销多是现金交易,没有多少正规的记账凭证;同时个体工商户业主缺乏建账能力,真要建账还得请专业会计,需要额外支出一笔费用,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承受不起,所以目前我国的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还达不到实行按账纳税的要求,实行的是另外一种方式,即定期定额。
定期定额纳税,即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这与按账纳税最大的不同是,按账纳税可以准确计算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并能比照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扣除费用;定期定额纳税则无法准确计算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并且不能比照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费用。
因此,虽然新的个税起征点提高了,但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减除标准并不会随之相应提高,他们仍旧像以往那样,经税务部门的核算后定期缴纳税收。由于定期定额纳税方式不考虑业主个人的费用扣除,同工薪阶层相比明显不公平。比如作为被雇用人员,按目前每月 800 元费用减除标准计算,如果年收入在 9600 元以下,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但是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取得大体相同的收入,按毛利率10% 推算,税务机关核定的年经营额在10 万元以上;如果按1.5%—2% 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计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能是1500— 2000 元,与工薪阶层的税负差异是非常明显的。而这种差异还将随着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的提高变得更加明显。
是不是我国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很合理,不用提高?当然不是。因为个体工商户的收入也是参差不齐、差异很大的。如在某大学外开小饭馆的李先生,由于受学校假期的影响,并非每个月的收入都很高,有时候甚至达不到1600元,而个税起征点提高后,他却仍需“定额”纳税,不能像工薪阶层一样减免,这样他的负担就自然加重了。
另外,从个体税收的总量来看,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税负也在不断上升。有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个体税收总量为650.90亿元,2003年国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实际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户数由2002年的2377.50万户,下降到2003年的2353.20万户,但是2003年的个体税收不降反增,达到789.54亿元,增长了21.3%。个体工商户户均纳税额也从2002年的2737元上升到2003年的3355元,上升幅度达22.58%。个体税收不降反增,除经济增长的因素外,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税负提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个体工商户无法从税法修改中得到实惠,长此下去势必影响到他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对他们的税负进行调整也是势在必行。
个税改革任重道远
《个人所得税法》刚刚修改,但现状表明,它仅是局部微调,距离一部科学、完善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不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绝不是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就可以完全涵盖的。有专家认为,目前个体工商户的整体收入水平并不高,有一部分甚至达不到普通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让他们缴个税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但是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客观地分析、评价个体工商户群体整体收入水平状况,最大程度地提高核定税额的准确性,进而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适用税率进行调整,以消除“个体工商户全员缴个税”的现象,达到个体户个税负担的公平,这一过程是需要时间的。
事实上,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日前已经表示,《个人所得税法》需要修改的地方还很多。“从公平税负、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出发,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乃至过渡到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都将是我国个税改革和立法的方向。不过,要实行这种制度,需要有关部门做大量的调查研究。”他强调,“立法机关将选择成熟的时机推出下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方案,并且这个时机将会很快到来。”
我们期待,下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时,更多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利益也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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