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天换日
2000年10月26日,黄汉民和好友杨某一同来到海口市公安局举报:称黄汉民口头委托唐开兴、蔡宝银在海口为其筹建海南星座实业有限公司,并汇入该公司157.82万元人民币作为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开办费用,此后,黄汉民还先后从深圳汇入人民币320万元、110万元、554.2万元作为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前期投资。而唐开兴、蔡宝银、王隆广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其510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据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要求公安机关侦破。
2000年11月19日,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唐开兴、蔡宝银、王隆广立案侦查,很快决定对3人刑事拘留。蔡宝银、王隆广被关押到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唐开兴闻讯后来了个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结果抓捕未果。
很快,黄汉民接管了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和海南海洋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后他马不停蹄地到工商部门将公司的股权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到自己名下。其中,他本人占有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95%的股份,为他接管公司鞍前马后、一路奔波的出纳张武惠占5%的股份。
事出有因
众所周知,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和海南海洋资源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资产过亿,是唐开兴和蔡宝银夫妇俩苦心经营数年的家族公司,怎么会在一夜之间就变成了黄汉民的公司呢?这还得从十几年前说起。
1993年2月,蔡宝银与姐夫郑李贵申请登记成立了海南星座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蔡宝银、郑李贵各占50%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为郑李贵。
公司成立后不久,蔡宝银结识了广东惠来同乡黄汉民。当时,黄汉民正在经营海南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言道:亲不亲故乡人。一来二去,黄汉民和唐开兴、蔡宝银夫妇私交甚笃。
这一期间,蔡宝银和黄汉民的公司之间互用账户、互相拆借资金、巨额资金往来已成平常之事。正是这一次次的资金往来和公司间的互相利用,成为日后黄汉民诬告陷害蔡宝银、唐开兴职务侵占罪的一个个砝码。
1996年2月,海南星座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同年9月,唐开兴、蔡宝银又注册成立了海南海洋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此公司为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
但是,蔡宝银、唐开兴在这次工商登记中,将黄汉民登记为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宝银还将自己拥有的50%的股份转在黄汉民的名下。
蔡宝银他们这么做时,黄汉民是全然不知的,但这种做法却给日后黄汉民诬告陷害他们埋下了祸根。
机关算尽
一个偶然的机会,黄汉民发现,在
1996年9月的工商登记资料上,自己的身份竟然显示为海南新大洋石油公司和海南海洋资源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享有50%的股份。而到了2000年7月20日,海南新大洋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王隆广,自己名下40%的股份变更回蔡宝银的名下。
就在这天晚上,黄汉民睡不着了。他静静地躺在床上,脑子里却在翻江倒海:“这真是天赐良机啊!既然新大洋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是我黄汉民,何不告蔡宝银、唐开兴职务侵占罪?只要蔡、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自己便是理所当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1亿多元资产自然也就姓黄了。”
几天后,黄汉民邀请好友英浩柬埔寨(国际)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杨某吃饭,并将自己的计划和盘托出。“你以英浩柬埔寨(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我以个人名义,我们一同去举报蔡宝银、唐开兴,就说他们变更了我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变更了我的股份,侵占了我公司的资产,你做见证人。”
“黄总,你自己去举报就行,你是受害人,又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说。
“我们俩联手去举报,可信度高,再说公安那里我已疏通了一定的关系,联手举报必定成功。事成之后,重谢你,先给你一套住房,再委任你当我公司的老总。”这番话说得杨某动了心,他当即答应了黄汉民的要求。于是就有了亿元资产一夜易主的故事。
侵占了亿元资产后,黄汉民心里明白,只有将公司资金转移,方为万全之策。于是,一不做二不休,他先是通过其内弟张仕伟以不同的方式提取现金;紧接着,又将1000万元人民币转入妻子张兰君与张仕伟作为股东的深圳鸿润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作为2人的增资款;然后,黄汉民又让女儿黄宝玲提取60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黄宝玲去向不明) ;还以其儿子黄加荣的名义花268.89万元人民币购买了海口帝豪大厦房产等。
就这样,黄汉民在短短的一段时间内,将公司的资金几乎转移侵吞殆尽。
到了2002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总额仅剩下448万元人民币。
聪明反被聪明误
亿元资产一夜之间换了主人,蔡宝银等人怎会甘心?他们出了监狱后就开始了近3年流浪各地、四处申诉的生活。
俗话说:乌云有时也能遮住太阳,但乌云不能永远遮住太阳。2002年12月,蔡宝银和唐开兴将反映黄汉民诬告陷害的申诉材料送到了海口市公安局。
当初蔡宝银、唐开兴2人之所以被黄汉民诬陷,关键在于他们变更公司法人时,背着黄汉民将其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蔡宝银是这样解释的:一是考虑黄汉民具有港人身份,生意场上有很多关系,又是同乡;二是担心国家对私营企业的政策不稳,一旦政策有变,可借助黄汉民的身份对家族资产进行保护。
海口市公安局收到蔡宝银、唐开兴的申诉材料后,随即展开调查,并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司法审计。侦查发现:第1笔157.82万元人民币,是蔡宝银、江镇民和黄汉民3人合作购买海南南洋船务公司法人股的分红款,并非黄汉民投入的注册资金或开办费。第2笔320万元人民币,是黄汉民代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支付海南南山电力股份公司的货款,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9日补开了收款收据。1996年至1998年期间,蔡宝银已将该款归还。因此,该款属于双方账外借款,并非黄汉民的投资款。第3笔110万元人民币,双方公司账面均有明确记载,蔡宝银的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向黄汉民借了110万元资金,并于1997年7月归还给黄汉民。1996年12月,蔡宝银为使公司在代售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罚没汽油时,避免重复纳税,又找到黄汉民帮忙,将公司的654.2万元资金转入黄汉民指定的深圳一家公司的账户。黄汉民扣下其中100万元人民币作为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原先借他的320万元人民币中的部分还款,余款还给了海南新大洋石油有限公司。
在获取唐开兴、蔡宝银、王隆广等人无罪的证据后,公安部门于2002年12月20日依法撤销了唐开兴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同时决定以涉嫌诬告陷害罪对黄汉民立案侦查。
2003年4月23日,此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4年10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汉民犯诬告陷害罪和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黄汉民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8月19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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