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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5年第11期


不平等合同可撤销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超市的经营户,由于某服务中心的主管部门掌握着全县鲜猪肉定点销售布局的权利,如不与其签订合同,超市就有可能不能销售鲜猪肉。2004年8月,超市与该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经营鲜猪肉的服务合同,约定超市每年支付给服务中心服务费8000元,合同期为5年。可合同履行1年来,该服务中心除了为我们争取到在超市内设立鲜猪肉的定点销售点外,没有提供其他任何服务。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能否终止合同?

温生

    温生读者:
    该服务中心凭借其主管部门对生猪肉定点销售点布局的权利,与你的超市签订一份所谓的“服务”合同。这一合同不是你超市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服务中心只享受了收费的权利,而没有尽到服务的义务。这一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办法终止,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或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撤销。

许仕远

找不到收款人怎样支付货款

    编辑同志:
    不久前,我与陈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我必须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6万元货款,否则,我必须支付1万元违约金。可我收到货物后,按照他提供的地址,一连两天也没有找到陈某。我真担心15天后,陈某以我没有按时付款为由,让我承担1万元违约金。请问:我该怎么办?望速答复。

读者:文华

    文华读者:
    鉴于这种情况,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你可以将应该支付给陈某的货款提存。
    所谓提存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以外的特定的机关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行为,它能产生与合同履行一样的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因此,办理提存部门应当是公证机关。你可以到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你的身份证明、债务依据(如合同)、找不到陈某的证明、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公证员经过审查即可出具提存公证书,将提存事实及领取时间、地点、方法通知债权人。从公证书确认的提存日期起,所提存的财物即转归债权人,债务人对提存债务的履行义务即告解除。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方园


编辑 李海侠(fuhj@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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