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经营着一家玩具加工厂,刘女士是他厂子的老经销商,彼此之间颇为熟络。一次林先生因扩大生产向银行贷款200万元,请求刘女士为他担保,刘女士欣然应允,遂以自己在乡下修建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别墅提供抵押。但在办理抵押贷款的手续时,银行方发现刘女士的别墅系未经报建的违法建筑,但银行仍然与刘女士签订了担保合同,并随即为林先生办理了贷款手续。
1年后债务到期,林先生还了100万元后再无力还款,银行遂要求刘女士偿还剩余款项,这时刘女士以别墅是违法建筑,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其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无奈之下,银行诉诸法院。
不久,法院经审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作出判决,由刘女士偿还银行50万元。
银行不服,认为刘女士应承担所有债务人未清偿款项即100万元。刘女士也不服,她认为既然担保合同都无效了,自然她的合同责任也解除了。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担保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由于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因此若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则无效。但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
在本案中作为主合同的贷款合同并无不妥,属合法有效的合同,但刘女士和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却因刘女士的抵押物系非法建筑而归于无效。这就属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本案就属于第二种情况,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银行对于引起担保合同无效的事实是知情的:银行明知刘女士的别墅是违法建筑,仍与之签订担保合同。至于担保人刘女士对于这点更是心知肚明,且还盘算着利用这点来逃避责任。因此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那么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具体到本案,由于债务人林先生已还款100万元,所以法院判决刘女士偿还剩下的100万元债务的一半,即50万元。
在本案中,刘女士认为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就不承担责任,其实是一种误解。担保合同无效时,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担保人才不承担责任,那就是《担保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生产型企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200万元,丙公司为此进行担保,后因甲公司无力还款引起纠纷。此时,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很显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生产型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借款合同无效,而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丙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但在此例中,若丙公司知道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生产型企业,仍为其进行担保,则属于《担保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情形,即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只在一种情形下免责,即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且担保人无过错时。而在其他3种情形下,担保人要么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么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的责任,要么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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