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因此,公司无权没收股东的股金


股金不能被没收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5年第11期

■潘忠华


    2000年8月,江苏省张家港市飞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扬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主要经营轻便鞋、布胶鞋、中高档旅游鞋等鞋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李文虎向飞扬公司出资2万元,占总注册资本的0.78%,成为飞扬公司30名股东之一。
    同年9月,飞扬公司向中外合资性质的张家港飞达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出资,成为控股的中方股东,将包括李文虎在内的大部分飞扬公司股东安排在飞达公司工作。
    2002年10月,飞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李文虎委托陈某全权代理行使股东一切权利,公司股东由30名变更为26名,全体股东通过了修改章程的决议,将其中“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修改为“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全体股东必须全力以赴,搞好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期间不得擅自从事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出资成立的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本条款内容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没收该股东的全部股金,并取消其应得的全部红利分配。”
    2002年间,李文虎被飞达公司安排到云南省昆明市,销售公司的鞋类产品,李文虎又聘请许某帮助自己经营。当年7月起,李文虎在销售本公司的鞋类产品时,又购进江苏扬州某厂家的鞋子出售。
    2003年1月,飞达公司因经济纠纷与李文虎产生诉讼,张家港市法院应飞达公司的申请,对李文虎在昆明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查封了李文虎使用的鞋产品仓库,发现其中有用于销售的扬州某厂家鞋产品。
    飞扬公司对此疑惑不解,便展开调查。在调查中,李文虎聘请的工人许某向公司证明:他被李文虎聘请销售飞达公司的鞋类产品,从2002年7月起,李文虎在经营期间购进其他厂家的鞋子出售。
    2003年5月9日,在证实了李文虎违反公司的规定,从事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出资成立的飞达公司相同的经营活动后,飞扬公司董事会遂依照修改后的章程,作出决议,决定无偿收回李文虎的全部股金,暂归公司所有并管理,同时决定取消李文虎在公司所有的红利分配,以补偿公司的部分损失。由此,李文虎与公司的矛盾公开激化,自感无法再呆在公司,便于2003年底离开了公司。
    飞扬公司没收了李文虎的股金,李文虎的股东地位自然就被取消了,更谈不上实现股东的权益,参加公司的分红。对此,李文虎心中愤愤不平,决定通过法律为自己讨一个说法,便来到张家港市法院,一纸诉状将飞扬公司告上了被告席。
    原告李文虎诉称其在2000年8月向飞扬公司出资2万元,成为股东。飞扬公司从2003年后不通知他参加股东大会,不再承认他的股东身份,拒绝向他签发出资证明书。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并判令飞扬公司向他签发出资证明书。
    被告飞扬公司辩称,李文虎曾经是公司股东,但是公司章程约定:全体股东不得擅自从事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出资成立的公司相同或相近似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该条款内容,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没收该股东的全部股金,并取消其应得的全部红利分配。2003年,李文虎在飞达公司工作期间,擅自销售其他厂家同类鞋产品,冲击公司产品市场,公司因此依章程没收了他的股金,同时取消红利,以补偿公司的损失。
    审理中,飞扬公司又称公司成立后不久就向股东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对此,李文虎否认收到过任何“出资证明书”。
    张家港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股东的股权是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综合权,《公司法》允许股权通过合法方式转让,不允许公司通过没收股权的方式来制裁股东,所以飞扬公司章程中关于没收股金的规定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因而无效,故对于飞扬公司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出资证明书,飞扬公司称已经签发缺少依据,故应当依法向李文虎签发。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李文虎为被告飞扬公司的股东,在飞扬公司有出资额2万元;被告飞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李文虎签发出资证明书。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一起因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竞业的规定而引发的纠纷。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我国的法律是规定了禁止竞业的。但就《公司法》的此条规定而言,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禁止竞业的主体只有两个:董事和经理,而不包括股东和监事。
    然而,本案的情况是,违反禁止竞业的主体李文虎,只是一个占公司股份不到1%的小股东,其违反的也只是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竞业的约定。依《公司法》的规定,李文虎无需承担禁止竞业的义务。何况,公司制定章程,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与法律相冲突的部分无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禁止竞业的规定,承担的责任也只是“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而飞扬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违反禁止竞业承担的责任却是“没收该股东的全部股金,并取消其应得的全部红利分配”,这样的条款显然超越了法律规定。(文中公司名、人名均系化名)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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