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老兄最近撰文说他发现自己一不留神成了皇帝——他家洗澡用的是华帝牌燃气热水器,铺地用的是肯帝亚牌地板,吃的是金帝牌巧克力,喝的是清帝牌酒,戴的是帝舵牌手表,穿的是帝高牌羊绒衫、兴帝王牌男装、保罗盖帝牌皮鞋,提的是卡帝乐鳄鱼牌皮包……全是“帝王”、“皇家”用品。
还真是这样的。你如不信,随便到哪个城市的街头去看看,标榜使用“帝王、皇家、贵族”等封建色彩“字号”的商铺四处可见。有的店铺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居然将门面起名为“大东亚”、“福尔摩莎”、“黑五类”、“刘文彩”、“红卫兵”等等。至于“百衣百顺”、“食全食美”、“与食俱进”、“有痔之士”、“可减一斑”、“衣衣不舍”、“默默无蚊”等广告宣传,不仅街上有,甚至连报纸、电视上也不鲜见。
尤其令人感到恶心的是,有的商家拿名人人名的谐音当商标,如“泻停封”痢药、“猪食茂”饲料、“犯痔易”痔疮灵、“流得滑”钢笔、“蟑会灭”杀虫剂、“衣能净”洗衣粉、“王小鸭”羽绒服、“膨立圆”丰乳胶等。这类商标名字不管多么巧妙,明眼人一看便知它们影射的是谁。费尽心机弄个名人人名的谐音当商标,也许会吸引一下消费者的眼球或者博得一笑,但效果不见得就好,至少我等年过半百的顽固派就很反感。因为,我看到厂商不在质量与服务上下功夫,而是搜肠刮肚地在“邪门”上用心思,自然而然会觉得他们的商品肯定没什么“花头”,至少不是什么“正经货”。而那些庞大的追星族,恐怕更是“恨死你”了:把她们的心中偶像与痢药、杀虫剂之类相联系,她们能高兴吗?她们还会买你的商品吗?
从人权与文明的角度看,这种做法也不妥。不论名人还是常人,都是有名誉权的。特别是名人,知名度高,不宜拿他们的“人名”打哈哈。有意无意地用名人人名的谐音取作产品名称,是极不道德的。尽管有人与有关商家打“侵犯名誉权”的官司曾不了了之,但并不说明这种做法就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漫延成势,此类商品不败在法律之下也得败在舆论之下。因为,“不正经”的商品大家是不敢轻易相信、轻易消费的。即使是“皇帝”牌,恐怕也难逃被冷落的命运。因为“上帝”的眼球早已让铺天盖地的“皇帝”影视剧搞得疲惫不堪了,谁还稀罕你那产品是不是“皇帝”牌!至于用一些低俗的、不规范的、生僻怪诞的词语或伤害民族感情的“舶来语”作为店名、品牌,那更是一种违背传统道德和文明的行径。
依我所见,抢占市场还是少点邪门功夫为好。人有人道,商有商德嘛!品牌只能靠商品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换取,企图靠起个空洞吓人的名称抢占市场、引导消费,到头来只会换得臭名远扬而自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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