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俗称“凑股”,它能集中多人的财力、物力扩大经营,能较好地分散风险,灵活经营。但也有很多人由于不懂法、合伙操作不规范而引起合伙纠纷。合伙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忌“协议笼统”。有的合伙协议过于粗简,缺乏周密细致的考虑,用语模棱两可,容易导致合伙人纷争。一般合伙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1.合伙人和合伙企业名称、住所、合伙目的及经营范围;2.出资数额、方式;3.利润和亏损分配、分担方法;4.合伙事务的执行;5.入伙和退伙的办法;6.合伙解散约定;7.违约责任等。
二忌“口头协议”。因合伙人之间一般关系密切,很多人认为只要双方口头讲了就行,以后有问题再商议,不必去订书面协议。但实际上,这往往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和扩大,而一旦发生纷争则处理“无据”。
三忌“账目不清”。账目不清容易使合伙人相互猜疑不信任,而一旦发生纷争则易造成诉讼无据。
四忌“各行其事”。合伙的特征之一是共同经营,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权了解合伙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合伙人各行其是违背了法律规定。另外《合伙企业法》、《民法通则》还规定合伙人在决定合伙事务时有不同意见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处理决定。
五忌“长期不结算”。及时结算能较早发现合伙人之间存在的争议和合伙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及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忌“保底条款”。保底条款是指合伙协议规定一方合伙人投资后,有利润时按比例分得利润,亏损时不承担责任,保证到时收回投资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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