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壮大,以及跨国公司、国际投资公司大量涌入中国,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经济就势必融入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致使中国的企业更加重视合同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内部经济有序发展,现代企业必然要运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是,有些企业却并不是这么想的。
浙江嵊州某电器厂派业务员史某到广东的一家企业去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由广东的厂家供给嵊州某电器厂1000件货物,总货款为18万元。该合同对产品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运输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当时,由于史某没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盖有双方代理人和广东厂家的印章。一个星期后,嵊州某电器厂电告广东厂家:速发货。广东的厂家立即按合同先期发运了500件货物,但货物发出不久,就接到对方的第二封电报:请勿发货。产品运到嵊州后,某电器厂向广东厂家发去了第3封电报:要求退货。由于该电器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于是,广东厂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以合同上未加盖企业公章为由,否认购销合同成立。
那么,未加盖公章的合同是否成立?经法院审理,认为该产品购销合同成立并有效,便判决电器厂败诉,要求其支付广东厂家的货款并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
这场官司涉及了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法律问题。根据《合同法》第9条、第32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的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所以,合同依法成立。合同订立后,虽然某电器厂没在合同上加盖单位公章,但是他们发电报要求广东的厂家立即发货。“速发货”这份电报,不但表明电器厂已经完全同意了要约,而且表明了要求广东厂家立即履行这份产品购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某电器厂第2封电报“请勿发货”,可视为向合同对方发出撤回承诺的通知。但《合同法》第27条又明文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方为有效。而电器厂“速发货”电报在前,“请勿发货”电报在后,即接受要约在前,撤回乙方承诺在后,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已告成立,承诺已经生效,不能再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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