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卷烟厂将自己花970万元巨款购得的注册商标束之高阁,却使用自己设计而未经注册的商标,从而将七匹狼香烟推入不能“与狼共舞”的尴尬境地,并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连环商标权官司……


七匹狼商标,谁最终与狼共舞?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5年第10期

■文/一鹤 宇晖

法官们在合议七匹狼商标行政案

与狼共舞打造闽烟品牌

    1990年,七匹狼制衣公司在福建省晋江市创立时,香港益安贸易公司是七匹狼的外资股东。不久,七匹狼男装畅销大江南北,被誉为“夹克之王”。
    从1990年到1994年,七匹狼公司先后在服装商品分别注册了七匹狼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商标图形为呈流线型的一条动态“奔狼”和带有叠影的七条“奔狼”。
    受国外服装行业与烟草行业常呈双轨运营现象的启发,1995年10月,由福建龙岩卷烟厂、晋江烟草公司和晋江七匹狼制衣公司3家联手,将七匹狼这一颇具市场基础的品牌延伸为香烟品牌,由龙岩卷烟厂开发生产“金牌七匹狼”白壳香烟。由于策略得当,七匹狼香烟很快在福建市场打响,并迅速成为福建省名牌香烟。同年11月,龙岩卷烟厂又推出特制高级七匹狼红壳香烟,填补了福建省多年来中高档烟的市场空白,使福建的烟草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有人形象地将这个现象比喻为“狼烟四起”。
    经评估,七匹狼香烟品牌现在的无形资产高达24.62亿元。10年来,七匹狼香烟累计销售突破100万箱,销售收入达45亿元,资产总额35亿元。

买断商标埋下隐患

    按说,香烟和服装两个七匹狼相得益彰,哪来的商标纷争呢?这其中需要提到的是香港益安贸易公司,正是这家香港公司和龙岩卷烟厂打起了这起扑朔迷离的商标权官司。
    当年福建七匹狼制衣有限公司与龙岩卷烟厂合作生产七匹狼高档烟,最初的目的是实施“每销售一件夹克赠送一包七匹狼高档烟”的促销方案,以利于七匹狼服装品牌的发展,但七匹狼制衣公司当时没有卷烟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权,无法在国内注册香烟商标,而当时国家对外资企业的商标注册条件放宽,七匹狼公司只好通过香港益安贸易公司,于1995年6月30日和1996年3月15日在烟草商品上陆续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两件“七匹狼及狼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
    1995年底,益安公司与龙岩卷烟厂对“七匹狼SEPTWOLVES及狼图形”商标转让事宜展开谈判,并最终于1997年4月16日正式签订转让协议,由龙岩卷烟厂以970万元人民币受让“七匹狼SEPTWOLVES及狼图形”香烟商标。1998年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七匹狼香烟商标转让成功。
    龙岩卷烟厂虽然以近千万元的重金获得了由益安公司注册的七匹狼香烟商标,但他们在产品上却没有使用从益安贸易公司受让的商标,而是一直使用龙岩卷烟厂自行设计的“一条奔狼”香烟商标,但该商标又没有注册。之后,益安公司发现龙岩卷烟厂没有使用注册的香烟商标,以龙岩卷烟厂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将龙岩卷烟厂告上法庭。

商标官司狼烟四起

    龙岩卷烟厂购买七匹狼标志和商标的初衷是为了在香烟商品上独占使用七匹狼商标,因此,在其已经使用“七匹狼(一条奔狼)”图形的情形下,再将已经注册的外包装“七匹狼(一条奔狼)”图形商标据为己有,应该说是能够达到独占商标使用权的目的。因此,龙岩卷烟厂主观地认为,转让的商标与其已经使用的七匹狼香烟外包装相同,故仍继续使用其原包装。直至争议出现后才发现,益安公司转让给龙岩卷烟厂的七匹狼商标是带有外框的“七条奔狼(即带有六个叠影的奔狼)”,与七匹狼香烟一直使用的七匹狼标志(一条奔狼)不是同一图形。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其一,因龙岩卷烟厂购买的商标与实际使用的外包装图形不相同,导致七匹狼香烟外包装的使用没有以合法形式受到法律保护;其二,龙岩卷烟厂花970万元巨款买下的七匹狼(七条奔狼)商标,因没有使用已超过3年,将面临被申请撤销的局面。他们不得不寻求行政和司法的救济。
    另外,在1999年2月,益安公司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香烟和雪茄烟商品上注册“与狼共舞”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同年5月又在香烟非贵重金属香烟盒、非贵重金属香烟缸等商品上申请了“与狼共舞”、“D.WOLVES图形”两商标。商标局经初审后给予公告。龙岩卷烟厂就该初审公告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经商标局审查,认为“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为龙岩卷烟厂在香烟广告中最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作出不予核准上述两商标申请的裁定。益安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了商标局的裁决。益安公司就此裁决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纷争结果双输

    前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对涉及七匹狼商标的有关行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关于七匹狼公司主张龙岩卷烟厂长期闲置注册的“叠狼”图形商标不用,而使用与七匹狼公司驰名商标近似的“奔狼”图形商标,法院认为此主张不在案件审理范围之内。
    关于益安公司注册“与狼共舞”商标被驳回的问题,法院认为,与狼共舞是广告词,没有使用在商品上,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保护,因此商评委以这个理由作出不予注册的裁决是不成立的,应予撤销。但是,益安公司注册香烟商标,应该提交香烟生产许可证,但益安公司没有提交,商评委应当依据《商标法》和《烟草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审查“与狼共舞”商标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益安公司和龙岩卷烟厂之间关于七匹狼商标的恩怨该如何了结?法律诉讼是一条漫长的道路,最好的办法则是和解。现在法院的判决远远没有解决双方的商标权归属问题。因为龙岩卷烟厂只有重新设计商标重新注册才可以获得七匹狼香烟的商标,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论谁申请类似商标,龙岩卷烟厂、益安贸易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和个人都可以直接或间接提起争议,那就需要重新走上再异议、再复审、再诉讼的老路。那样的话,也许这两个商标永远都注册不成。这对益安公司和龙岩卷烟厂无疑都是双输的局面。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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