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出其门
http://www.gcmag.cn  《光彩》杂志2005年第9期

私人和外资可建铁路客运公司

    7月22日,铁道部宣布,铁路建设、运输、装备制造、多元化经营4大领域都将向非公有资本全面开放,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在铁路建设方面,鼓励非公有资本以投资参股、项目融资以及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设施的建设和既有线改造。
    在铁路货运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及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铁路货物运输经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允许设立非公有资本控股或独资的铁路货运企业。在铁路客运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以合资、合作、联营及投资参股等方式,参与铁路旅客运输经营。合资组建铁路客运公司,需由国有资本控股。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包租的方式,经营铁路旅客列车行李车、行包专列、行邮专列。
    在铁路运输装备制造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参与铁路机车车辆及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运输装备制造领域,可以采取合资、独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没有股权比例限制。

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规范

    8月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规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等。同时,非公有资本还可以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但以上非公有资本参股比例都不得超过49%。  
    此外,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视,以及广电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3年内建立建筑劳务分包制度

    从2005年7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其中,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建
设部要求建筑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万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6月底前,将60%以上的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其中,劳务基地县(市)应将全部农民工纳入有资质的企业;2008年6月底前,全国各地区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

叫停氧化铝加工贸易税收优惠

    7月20日起,我国开始叫停氧化铝加工贸易税收优惠政策,即出口氧化铝将不再享有8%出口退税及免除17%增值税的优惠待遇。该举措的出台将抑压抑制高耗能的电解铝行业盲目发展,缓解电力和运输紧张及降低环境污染。继氧化铝之后,中国月内还将推出新政策,终止铁合金加工贸易税收优惠,出口铁合金将不再享有8%出口退税及免除17%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矿业权将统一有偿使用

    日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推进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矿业权有偿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将目前矿业权无偿和有偿取得的“双轨制”统一改为有偿取得;将目前矿产资源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过低的税费标准调整为合理的税费标准;建立规范有效的矿业权交易市场,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建立矿业权战略储备制度。

6大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从9月1日起,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达标”纳税人可自动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首次统一了我国对减免税的管理,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只是分别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该《办法》将减免税的类型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不再需要层层审批。
    该《办法》还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每年年审的制度,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从而减轻了纳税人每年都要应付年审的负担。

编辑 李海侠(zhao@gcma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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