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小区张先生所在的楼层里,邻居们纷纷把房子改成了商铺,他的日常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干扰。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他把开发商告了,但法院判决,开发商没有责任;他觉得物业该负责,但物业却说,他们管不着;他想告工商部门,可是工商部门也没有任何违规,事情就一直僵持着,直到《物权法》草案出台后事情才得以解决。草案中“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终于让张先生有了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
《物权法》离我们就是如此地近,它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有关此法草案的相关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新闻发布会上作了解释。王胜明说,物主要指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简单讲就是对物的权利。制定《物权法》,要回答3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对物享有什么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物权法草案269条,都是在回答上述3个问题。
关于这部法律的直接作用,王胜明概括了两点:一是“定纷止争”,通过对物的归属界定,加强对物权的保护;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哪些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总之,“《物权法》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
为“私产保护”上“第三险”
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除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外,还应有第二层次的民法保护和第三层次的单行法保护。专家认为,惟有如此,才能切实做到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虽然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在保护私人财产方面有所涉及,“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也已于2004年被写入了《宪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中国长期没有一部单行法来保护私有财产,私人资本长期处于“不安全”状态。不久前北京有市民阻止拆迁,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只能拿《宪法》说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民法学博士吴兆详对此评论:“这是对我国私有财产保护现状的极大讽刺。它说明,当公民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找不到可以保护自己权益的完备的法律依据。” 《物权法》草案的出台,给私有财产上了第三重保险,也给私产拥有者吃了颗“定心丸”。它规定:私人对其依法取得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
专家评论说,对公私财产实行平等保护,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秩序形成的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
抵押范围扩大利于企业融资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据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对中小企业发展较好、信用担保机构较多的省(市)所作的调查,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被拒贷的比例为23.8%,再加上32.3%因不能落实抵押而发生的拒贷,总拒贷率高达56.1%。很显然,因抵押而发生的拒贷已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虽然现行的《担保法》规定,质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等动产都可以作为抵押物,但是对于“其他财产”没有作明确的解释。在实践中,有些动产和权益是有价值和能带来未来收益的,比如存货、应收账款、收费权、尚未收获的农作物等,但根据现行的法律,这些动产都不能作为抵押物和质押物,这就影响了企业的融资能力。
新出台的《物权法》草案在《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规定,比如: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也可用于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就为企业、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带来了福音。很多人认为,《物权法》草案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个体私营企业融资。
“拾金不昧者应否获得报酬”还未定
对于拾金不昧者应否获得报酬,人们的争论非常激烈。许多人认为,如果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无疑违背了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如果什么事都用金钱来量化,将会导致社会精神失落,也会使一些高尚的行为庸俗化。从公共道德的角度讲,法律更应提倡拾金不昧。“如果不是失主主动馈赠,而是用法律来明文规定获得报酬,会大大降低归还者的道德荣誉感。”一位公司职员如是说。
可也有人认为,将捡到的钱物如数归还失主后,其行为应当得到一定的回报,而不仅仅是一声道谢和精神奖励。因为从捡东西到归还失主,期间还有个物品保管问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物权法》起草者陈华彬说,过去人们强调拾金不昧,实际上是过高地估计了人们的道德水准,将“拾金者”看做普通人,把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可以更好地促成失物返还。
争论仍在继续,究竟如何规定才算合适?王胜明表示,关于报酬的问题,委员们一直很慎重,《物权法》草案还没有明确规定,最终会如何,还有待审议。
住房70年后不会成为“空中楼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为70年。“70年大限”一到,土地使用权就将被收回,那时候住房会不会成为“空中楼阁”?
就这一问题,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作出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但是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虽然已经确定房子可以“着陆”,但是人们还是提出了很多问题。有人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到期后“可申请续期”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容易保护公民的权益。比如,建设土地使用期间届满后,地上的建筑物归谁所有?到期后土地“续租”的价格究竟怎么算,还可以租几年?还有人认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及提高房屋建筑水准。因此,有人主张延长为100年,有人主张为150年,还有人主张取消出让年限的规定,成为永久性权利。
法学家刘凯湘教授认为,《物权法》草案已经解决了大家担心的70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问题,即在房屋土地使用权期满后,除非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权人的继续使用权必须得到满足。他说,此次《物权法》草案明确了期间届满以后的申请权限和程序,既保障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也充分考虑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此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孳息……一个个陌生的词汇正在走向我们的生活;“开发商无权出售小区内车位”、“绿地道路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一条条法规在改善我们的生活。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对规范财产关系,维护经济、社会的秩序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的出台,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富。
《物权法》的尽早出台值得期待。 |
链接--《物权法》有关名词解释
物权 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包括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磁波等物。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归属关系以及对物的占有、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随着住宅商品化,建筑物向多层、高层发展,一栋高楼通常为众多住户所有,这种现象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种权利,即住户就高层建筑物内其居室等享有所有权,就走廊、电梯等享有共有的权利,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等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用益物权 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抵押权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留置权 指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顾客不向裁缝店支付服装加工费时,裁缝可以留置加工的服装,待顾客支付加工费后再归还做成的服装。(据新华社) |
编辑 杨生恒(hej@gcmag.cn) |
【关闭窗口】 |
|
光彩杂志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
|